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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 I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调查任务和目的 1
5调查的基本要求 2
6调查的监测项目和要求 2
7质量保证 7
附录A各监测项目的探测限要求 8
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放射性污染,改善环境,规范核动力厂辐射环境本底调查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核动力厂新厂址选址和核动力厂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本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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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动力厂新厂址选址和核动力厂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大型核动力厂新厂址选址和核动力厂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小型模块化核动力厂可根据核安全和环境评价结果,做相应简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6249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GB11216
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
HJ493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T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AF003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辐射radiation
本标准中,辐射仅指电离辐射。3.2受纳水体receivingwaterbody
接纳核动力厂排放的液态流出物,并使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在其水中弥散的环境地表水体,可以是海洋、河流、湖泊或者水库。
3.3对照点contrastsite
在可以忽略核动力厂所释放放射性物质的影响,且可以长期保持原有环境特征的区域设置的监测点。
4调查任务和目的
4.1新厂址选址,应进行辐射环境本底初步调查;新厂址首台机组运行前,应进行辐射环境本底调查;在同一厂址后续建造的机组运行前,应进行辐射环境现状调查。
4.2新厂址选址进行辐射环境本底初步调查的目的是为评价厂址适宜性提供辐射环境特征资料。
4.3新厂址首台机组运行前进行辐射环境本底调查的目的是获得核动力厂运行前的环境γ辐射水平和环境介质中重要放射性核素的本底水平及其变化的数据,为核动力厂运行后的辐射环境监测提供可供比较和解释的本底资料,为制定核动力厂运行期间辐射环境监测大纲提供技术依据。按照GB6249要求,调查应至少获得最近两年的调查数据。
4.4在核动力厂同一厂址后续建造的机组运行前进行辐射环境现状调查的目的是了解前期工程运行后辐射环境的变化情况。按照GB6249要求,调查应至少获得最近一年的调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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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调查的基本要求
5.1应收集下列资料,为制定监测大纲提供依据:
(1)核动力厂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人口、气象、水文、地质、自然资源、农牧渔业及养殖业等资料;
(2)核动力厂半径30km范围内核设施,铀、钍矿设施概况;
(3)核动力厂半径15km范围内人为活动引起天然辐射照射增加的设施概况;
(4)核动力厂半径15km范围内同位素生产以及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的应用概况;
(5)核动力厂半径5km范围内Ⅰ类和Ⅱ类放射源的应用概况。
5.2应尽可能收集核动力厂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已有的辐射环境监测成果。
5.3新厂址选址辐射环境本底初步调查,应进行必要的现场监测,陆地环境γ辐射/贯穿辐射剂量率的监测范围一般取半径20km,其余项目的监测范围一般取半径5~10km。受纳水体环境介质一般在取、排水口附近区域采样。
5.4新厂址选址辐射环境本底初步调查结束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如果期间发生过对厂址区域环境辐射水平有明显影响的事件,应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
5.5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的监测范围,按照GB6249的要求执行。
5.6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结束到开始运行时间不超过5年的,如果期间发生过对厂址区域环境辐射水平有明显影响的事件,应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
5.7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结束后不超过5年,在同一厂址有后续建造的机组开始运行的,参照第5.6处理。
5.8在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结束超过5年以后开始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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