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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案例分析

篇一: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汇总

案例:

1、秦某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

已工作,儿子上初中。两年后秦某与苏某认识,交往半年后

结婚,婚后共同将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XX年

11月秦某因病去世,苏某因生活困难便要求秦某的女儿和儿

子每月分别负担其赡养费300元,遭到拒绝后,苏某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女儿没有赡养义务,儿子应负担赡养费。

2、王某与张某于1990的结婚,1993年五某因病从部队

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8月张某

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

1.转业费2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2.

医疗费5000元是王某个人的财产;3.张某5000元遗产是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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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是夫妻共有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共

计7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王

某个人所有.

3、林#(男)25岁,一九六二年刚满1岁时,因父亲去世,

母亲与外乡的林平#结婚,他便随母亲与继父一起生活,改名

林#.二十多年来与老家的亲友断绝往来.一九七九年,林#考

入县高中,与同班女同学陈#关系较好,高中毕业后,二人确

立了恋爱关系,双方父母也积极支持.一九八五年,陈同其父

母到林家作客,聊起家常,方知林的母亲与陈的祖母是同胞

姐妹,林与陈的父亲是姨表兄弟,林与陈是表叔与表侄关系,

二人能否结婚,双方家长都认为不同辈份不能结婚.1.三代

以内以内的的旁旁系系血血亲是亲是批批同同源于源于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无论辈份是否相同;计算旁系血亲代数是从两个旁系亲属分

别往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其本身为一代,如果两边数目相

等,则任何一边的数目即为他们的代数,如果两边不相等,则

以大的数目为其代数.案中林#陈#,从林#往上数至双方同源

的血亲即林#的外祖父母,为三代,从陈#往上数到双方同源

血亲即陈#的外曾祖父母,为四代,所以林#与陈#是同源四代

以内以内的的旁旁系系血血亲亲林#与陈#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三代以

内的旁系血亲,因而可以结婚.3.辈份不并不影响林#与陈#

结婚,只要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那么法

律就不干预辈份不同的人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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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题

1某甲已婚。某日,在

外出游玩时,某甲与某乙一见钟情。某甲对某乙谎称未婚,

返程后与某乙在教堂举行婚礼。此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

生活。后某甲之妻找上门来,某乙梦醒,遂不愿与某甲共同

生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某甲与某乙的关系如何处理?

1按照一夫一妻原则,有配偶者只有在婚姻终止,即配

偶死亡或依法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否则便构成重婚。我国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

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

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

和遗弃。”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对重婚应作实质意义上的理

解。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固然是重婚;虽未登记

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构成重婚。如果

说前者可称为法律上的重婚,那么,后者可称为事实上的重

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我国对

未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已从有条件地承认转为不承认,但

是,上述事实上的重婚仍应按重婚论处。在重婚关系中,一

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基于法定原因而终止,正因为合法

婚姻继续存在,故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应以重婚论处。重婚

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我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的

婚姻制度,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本案中,某甲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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