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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增值税--第1页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增值税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增值税)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

单位,但不适用于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

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下面是

店铺为大家带来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的知识,欢迎阅

读。

一、优惠对象

安置残疾人就业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的社会各种投资主

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优惠范围

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

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生产

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

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

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

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三、优惠方式

实行最低比例和绝对人数限制。具体比例为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

工总数的比例25%(含)以上,且安置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

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对达到上述安置比例的单位,实行由税务

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位残疾

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

县(含县级市、区、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

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

3.5万元。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增值税--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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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备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

定后,均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

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

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

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

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

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五、享受税收优惠财务处理要求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有关的增

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六、残疾人单位享受多种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规定

1.兼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

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

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2.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

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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