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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与情节对贪污罪刑事量刑影响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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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法修正案(九)》的通过,使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数额为主、情节作为加重量刑要素修改为概括数额加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这一新的指导思想,意在促成情节会对量刑产生同等地位的影响,解决贪污罪量刑均衡的问题。文章以判决书为样本,进行统计分析。结果显示,法律修改前唯数额论产生的量刑畸轻畸重的问题有所改观,但数额对量刑仍有重大影响,在量刑情节的认定上存在着不规范。对此需要审慎采用数额变动方式,严格认定量刑情节,以做到量刑均衡。
Key:贪污罪;数额;量刑情节
:D924.392:ADOI:10.13677/65-1285/c.2021.01.09
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李奇秀.数额与情节对贪污罪刑事量刑影响的实证研究[J].克拉玛依学刊,2021(1)59-64.
1997年《刑法》对贪污罪的定罪量刑采用唯数额论。许多学者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我国贪污犯罪量刑存在轻刑化现象严重、量刑失衡问题突出、量刑情节适用不当等问题。《刑法修正案(九)》与《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出台和实施,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重,数额标准也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那么,新的量刑数额标准是否具有科学性,以及相关解释出台前存在的量刑失衡现象是否有所改善,是亟需研究的问题。
一、贪污罪刑事量刑现行的法律规定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运用《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进行裁判的所有文书进行了检索,发现最早日期的一份判决书的裁判日期是2016年4月27日((2016)冀04刑终200号)。而在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到2016年4月18日《解释》施行之间这段时间内,没有检索到一份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裁判的文书,这极有可能是《刑法修正案(九)》采用的概括数额加情节的方式让法官裁判案件时没有可依据的具体数额情节的量化标准,从而变得无所适从。因此《解释》实施之后,法官在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的概括数额的规定时,有了明确的量刑标准。在本文收集到的164份判决书中,法官进行裁判时在运用《刑法修正(九)》第44条同时也对应运用了《解释》规定的相关条文。因此,可以得出相关判决书对于贪污罪进行定罪量刑时,主要运用的是《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见表1)和《解释》第1条至第3条关于贪污罪的刑处规定(见表2)。
二、贪污案件刑事量刑的实证分析
本文借助中国裁判文书网(/zgcpwsw/)和北大法宝(/)两个权威的法律数据库,收集了2015年11月1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到2019年4月1日之前的164份(共184名被告人)关于贪污罪的刑事判决书。对于部分案件在数据库中存在多份判决书(分别是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和再审判决书),本文仅选取终审判决书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厘清可能影响案件量刑的数额区间和量刑的各种情节。由于贪污数额与宣告刑的比较中,无期徒刑和缓刑不方便进行量化,因此,在研究贪污数额与量刑之间的关系时,本文只选取164份判决书中被量处有期徒刑和免除处罚的127名被告人作为样本进行分析(如表3所示)。
(一)轻刑化现象仍然存在
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职务犯罪的轻刑化问题。据统计,2003-2005年,我国职务犯罪的年均缓刑率高达51.5%,而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年均缓刑率仅19.74%。此后,2005-2009年6月,被判处免刑和缓刑的被告人占全国被判处职务犯罪被告人的67%。[1]司法机关为解决这一问题出台了大量规定,但轻刑化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缓解。在《解释》大幅提高贪污犯罪数额后,研究发现,在184名被告人中,仍有33人被判处缓刑,缓刑率高达17.93%(见表4)。虽然与之前的职务犯罪的缓刑率相比有所下降,但适用率仍然偏高。在被判处缓刑的判决书中,有一半以上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并没有法定的减轻情节,多是具有积极退赃和认罪悔罪这些酌定的量刑情节,法官综合考虑后就判处了缓刑。这不但表明《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并没有完全改善贪污犯罪量刑轻刑化的问题,也显示出法官在对缓刑的适用上过于随意。
(二)唯数额论的量刑方式有所改观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的规定,贪污罪的定罪量刑要将数额与情节并重考虑。相较于唯数额论,在贪污罪的量刑中,法官不再只考虑数额,情节也成为一个并重考虑因素。如表3所示,贪污数额的区间是根据《解释》第1条到第3条关于贪污数额标准进行划分的(见表2),从中可以看到随着数额区间的增大,量刑的平均数在增加,但从最高刑度和最低刑度可以看出,数额并不是量刑的唯一决定因素。在贪污金额为20万以上150万元以下的区间中,仍然有被判免除刑事处罚的被告人,这是法官在充分考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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