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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案例分析--第1页

房屋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近几年,房地产交易市场起起伏伏,国家房地产的政策不断出台,房屋

买卖纠纷频繁发生。故意放合同是有效的保障。房屋买卖合同案例有

哪些呢?下面是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例资料,欢迎阅读。

房屋买卖合同案例篇1

自2009年起,牡丹江市的房地产价格以另人瞠目的速度递增,在

利益的趋动下一些在卖房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卖房人开始以各

种理由主张当初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此种现象自2010开始,尤为突

出。

本院在审理一起原告张某诉被告苏某、第三人某银行的一起房屋

买卖合同纠纷中,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苏某与第三人某银行于2005年

了《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第三人

向被告苏某提供人民币贷款10万元,被告将其名下的房屋(座落于牡

丹江市民区)作为贷款担保抵押给第三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6

年5月,原告张某与被告苏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苏某将其

名下的房屋(座落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卖与原告张某,房屋的交易价款为

10万元,原告张某先期付款65000元,余款35000元待办理完过户

手续后一次付清,被告苏某承担过户费用。协议签订时,虽然被告苏某

已告知原告张某交易房屋已作为贷款担保物抵押给第三人,但是双方签

订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没有向第三人履行告知义

务。协议签订后,原告张某于2006年5月和2006年6月先后两次共

支付被告苏某购房款66000元,但原告张某并没有代替被告苏某清偿

其全部债务,使该交易房屋的抵押权消灭。因原告张某想出让此房,

但此房还在被告苏某名下,故要求被告苏某继续履行协议,协助其办

理过户手续。但被告苏某以该房屋买卖协议没有告知第三人合同无效,

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由,拒绝协助原告张某办理过户手续。第三人某

银行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未告知其为由,主张该房屋买卖协

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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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

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

转让行为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

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这两部法律关于抵押期间,抵押人

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都无一例外的要求需告知抵押权人,否则转让行

为无效(或不得转让)。

房屋买卖合同案例篇2

1.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

被解除的法律责任--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

致合同被解除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并返还定金的,应予

支持。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因出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

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惩罚

性赔偿条款适用的典型案件,也是对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关于一方以

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被撤销的适用。同

时本案也对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原则与定金罚则并存时应如何适

用作出阐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惩罚性赔偿原则并非以“双倍返还”

为限,双方当事人愿意在合同中加入惩罚性赔偿的内容,并不违背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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