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附加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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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附加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附加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

准。

第三条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四条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内的合法账户资金。本保险合同可保障“个人账户”包括以下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账户:

(一)存折;

(二)银行卡,包括:

1、借记卡;

2、信用卡,包括以被保险人为持有人的信用卡、与其关联的附属卡以及以被保险人为持卡人的信用卡附属卡;

(三)网银账户;

(四)手机银行账户;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财付通、易付宝、微信钱包);

(六)非储蓄类投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贵金属、外汇账户;

(七)被保险人在同一账户开设机构下的新开通账户;

(八)开通新功能的原有账户;

(九)其他双方约定的个人账户。

投保人与保险人对个人账户种类有具体约定的,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他人在未经被保险人授权或认可的情况下使用被保险人账户信息或账户载体进行转账、提现或支付,造成保险合同约定的账户资金损失,对于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上述损失需发生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除另有约定外,上述损失需发生在账户挂失或冻结前72小时内。

第六条可选保险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生账户资金损失后发生的挂失、补办账户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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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附加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附属卡持有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欺诈、恶意串通等不诚实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其附属卡持有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将个人账户委托、出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向他人透漏个人账户号及密码;

(三)被保险人发现个人账户资金损失后,未按与账户开设机构所签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账户挂失、冻结等施救措施而导致扩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附属卡持有人未遵循账户开设机构个人账户开设、使用说明或其他管理规定及章程导致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被其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及家庭雇佣人员盗用导致的资金损失,被保险人因其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及家庭雇佣人员的行为导致其在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将个人账户交给他人使用导致的资金损失;

(六)账户开设机构过错导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开设机构或银行卡收单机构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或账户开设机构在被保险人办理个人账户过程中未履行不设定密码后果和风险的提示义务,或账户开设机构或银行卡收单机构违反对交易机具、交易场所安全管理义务或未按照行业监管部门要求采取风险管理措施导致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信息及密码等被盗取;

(七)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降低电压、停电,或电信、卫星系统故障所致损失;

(八)人工诈骗;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附属卡持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使用的支付渠道存在缺陷、漏洞;

(十)被保险人或其附属卡持有人在收到支付存在风险的提示后仍坚持支付;(十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账户进行交易;

(十二)被保险人擅自修改手机出厂权限导致账户资金损失。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利息(包括透支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罚息、罚金、会员费、对账单查询费等费用,以及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或费用;

(二)在账户挂失或冻结前保险单约定时间以外的损失;

(三)非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账户资金损失;

(四)在非本保险合同约定渠道发生的账户资金损失;

(五)除另有约定外,因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未开通的功能造成的账户资金损失;

(六)被保险人的非储蓄类投资账户被盗用进行交易导致的交易损失;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

(八)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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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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