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附加租房费用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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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附加租房费用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附加租房费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租房费用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

为准。

第三条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主险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在主险合同载明地址内居住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租房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免赔额

第五条本附加险的累计赔偿限额、日租金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六条主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在保险人现场查勘确定损失程度,且与被保险人就必须搬离原住所达成一致后,保险人承担租房费用赔偿责任。

如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或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搬离,保险人不承担本附加险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七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租房费用支出证明、发票或其他有助于确定实际损失额度的证明资料。

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租房费用赔偿金额:租房费用赔偿金额=日租房费用赔偿金额×赔偿天数

当保险单中载明的日租房费用赔偿限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实际产生的日租房费用金额时,日租房费用赔偿金额按照日租房费用赔偿限额计算;当日租房费用赔偿限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实际产生的日租房费用金额时,日租房费用赔偿金额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后实际产生的日租房费用金额计算。

赔偿天数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搬离合同载明地址至受损主险保险财产修复或被保险人搬回合同载明地址期间的天数(以先发生者为准),并扣除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的余额。

第九条在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实际赔偿金额达到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累计赔偿限额时,本附加险责任终止。

第十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进行修复,不得拖延。对于故意拖延期间的租房费用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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