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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光伏发电设备财产保险附加自燃损失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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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光伏发电设备财产保险

附加自燃损失保险条款总则

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家庭光伏发电设备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家庭光伏发电设备财产保险附加自燃损失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

准。

第三条主险合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财产

第四条主险合同已经投保的家庭光伏发电设备可以作为本附加险的保险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单中载明地点的家庭光伏设备发生自燃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将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的自燃;

(二)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在被盗期间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本附加险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第十二条本附加险各项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本附加险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主险约定的赔偿处理方式予以赔偿。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本附加险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本附加险未满期保险费=本附加险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累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光伏发电设备财产保险附加自燃损失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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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赔偿限额

其中,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已支付的本附加险保险赔偿金和已发生保险事故但还未支付的本附加险保险赔偿金之和。

释义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自燃:是指保险标的在没有外界火源,也没有发生碰撞、倾覆的情况下,因自身电器、线路发生故障、自身运转摩擦起火、设备运转过热等造成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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