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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案例分析--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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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月26日发布)

案例概述: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

店购买了“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

已过保质期。孙银山于超市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

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超市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

偿金5586元,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依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

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

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

倍的赔偿金。”该条俗称“十倍赔偿”条款,当属惩罚性赔偿规

范,这在学界没有分歧。但就其规范性质问题而言,《食品安全

法》第96条第1款与第2款之间究竟是何种逻辑关系目前学界

还没有形成共识,仍存有讨论空间。

作为最严苛的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被各国立法限定适用于被告

有“归责要件”的情形,以凸显惩罚功能。美国法上的惩罚性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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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形。那么,中国法语境中的“明

知”是否同时涵括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形?从比较法层面考察,

重大过失固然可以在美国法上构成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但该

种情形还须符合其他客观要件。例如,美国各州及联邦判例通

常用“粗暴的”、“恶名昭彰的”、“应受谴责的”等词语来描述

被告的行为,其证据标准要高于一般民事案件。

反观我国现行法律,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十分简陋,仅

靠“明知”二字加以支撑,同时还缺乏配套的程序法规则保障

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惩罚性赔偿诞生于1763年的英国普通法,盛行于20世纪的美国

法,却始终受到大陆法系的冷遇。在浅尝“私人替代执法”的经

济学效用后,中国立法者在消费者保护、产品责任、商品房买卖、

旅游合同纠纷、食品安全等各个领域,全面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

形成了调整范围广泛的规范群。法学努力的中心,不应滞留于制

度合理性的争辩阶段,而是应对看似缺乏关联的“规范集合”

作体系化的思考,阐释规则背后的法律机理,实现学说与判例

的互动。“孙银山案”被最高人民法院遴选为指导性案例,是最

高人民法院对“知假买假”等热议话题的回应,但该案例的研究

意义远非止于“知假买假”本身,而是涉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

系列重大法律问题。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惩罚性赔偿

制度存在于《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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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多部法律中。这些法律在功能上平行分工,在空间、时间与

逻辑上处于相同位阶,在所规范的法律事实发生重叠时,当事

人有权选择请求权规范。

烟草公司案例

1999年,美国一名男子的妻子去世,死前有36年吸烟史。

男子向法院起诉烟草公司。4年之后,美国联邦陪审团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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