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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1页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篇一:[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新《甘肃省肥料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
《甘肃省肥料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伟平
2022年2月20日
甘肃省肥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肥料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
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
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
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改善农产品品质、增强植物
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肥料生产、经营、使用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
本办法。
肥料与农药的混合物及自制自用的肥料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肥料登记及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具体
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办理。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质量监督、环保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肥料监
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肥料产品生产实行登记制度。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
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
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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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1页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2页
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第六条由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肥料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下
列肥料产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一)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BB肥);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
(四)按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肥料产品。
第七条肥料登记分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直接申请正式登记。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
料、床土调酸剂等肥料产品申请临时登记,经肥效、安全性验证或抽检合格符
合规定条件后,申请正式登记。
第八条生产企业申请肥料登记,应当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
料:
(一)肥料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四)产品标识(标签)样式;
(五)与肥料登记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资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组织由农业、工商、质检等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的肥料登记考核专家组,
对肥料生产企业生产工艺、质量保证制度进行考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土壤肥料管理机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发给肥料登记证,并向社会公告;评
审未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提出续展登记或正式登记申
请,续展有效期为一年,临时登记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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