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形成与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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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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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婉莹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政权与法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新的发展阶段。在新时代、新国情的条件下,我们必须要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坚持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强我国的法治宣传教育,培育民众的法治意识,使其内化到普通民众的文化生活之中。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宣传教育

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5-0011-0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发展的新体现,它的形成和发展有着深刻的理论渊源。探寻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治思想的本源,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国,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1]。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渊源——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由马克思与恩格斯共同创立的、由列宁等继承和发展的科学理论。在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源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马克思针对黑格尔的观点提出不是国家与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法;在人和法的关系上,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在民主问题上,马克思认为民主是一切国家制度的本质。这就科学地回答了法学的根本问题——法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恩格斯以唯物史观为哲学基础,正确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其主要表现为:(1)统治阶级的意识,“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所左右”;(2)国家意志即法律,就是说只有上升到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律;(3)统治阶级归根到底受到经济关系的制约。他们还明确指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共产党宣言》中,在揭示“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同样是不可避免的”这一规律的基础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深刻地揭示了资产阶级法的本质,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2]这指出了法的阶级属性和物质属性,即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自《共产党宣言》发表后,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实践斗争中不断得到丰富与升华。马克思又在《资本论》(第1卷)、《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等著作中,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等著作中,使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成为严谨的科学体系。

在领导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列宁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分析了社会主义法治中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法制建设思想,包括“法制统一”思想,加强法律监督,彻底废除旧法,以及党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等等。这些思想传播到中国,给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带来有益的借鉴。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

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逐步传播,尤其是中国产业工人力量的壮大与新文化运动的兴起,到了五四时期中国思想界的主流开始转向马克思主义。在马克思主义与各种思潮的激烈交锋与理论展示之后,马克思主义逐步展示了对改造世界的理论魅力,展示了其理论自身的先进性并确立了它在中国社会的主导地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思想和基本观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不仅继承了他们的基本思想和观点,还对其法治思想做出了创新和发展。

无产阶级革命家毛泽东同志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支配下,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在社会主义的道路上不断探索与前进。在法律思想上,毛泽东重点对法的本质做了通俗而明确的阐释,他指出: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前夕,他发表了著名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书,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3]这就是新中国的国体,清楚地表明了我们共和国的性质,并有中国特色,为新中国的政权与法制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

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4]。他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看待民主法制问题,密切地结合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实际,坚持民主法制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服务。这不仅丰富了内容,而且体现了时代特征,如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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