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格语法到框架语义学的演变.docx

浅析格语法到框架语义学的演变.docx

  1. 1、本文档共1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

?

??

浅析格语法到框架语义学的演变

?

?

?

?

?

??

?

?

?

摘要

格语法和框架语义学是菲尔摩语言学理论发展中重要的两个阶段。发展过程中,“格”的概念逐渐推进演变为具有认知导向的“框架”,框架语义学被很多学者看作是是格语法发展的一个新阶段,是格语法理论的具体化、系统化。框架语义学解决了格语法中存在的问题,把研究的重点转向了对概念结构和语义—句法映射关系的描写。因而两者存在的关系是密切的,也是继承与递进的。本论文以第一部分的理论背景为依托,于第二、第三部分对这些理论的核心内涵和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整理以及评述,并着重分析了其理论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相互间的内在关联,希望从事相关研究的读者可以对菲尔摩的理论研究发展阶段有一个更加明晰的了解。

关键词:格语法,框架语义学,认识导向,语义,句法

1.引言

CharlesJ.Fillmore(1929-2014,简称菲尔摩)是美国著名语言学家,主要研究领域为词汇语义学和句法学20世纪60年代末,菲尔摩提出“格语法”(CaseGrammar)理论,强调语义研究在语言研究中的中心地位。20世纪70年代中期,他又提出了框架语义学(FrameSemantics),强调框架在语言理解中的作用,他认为对词义的理解有赖于头脑中与相关词语表征的事物相关的框架。

在先行研究成果中,多数学者(如冯志伟2006;陶明忠,马玉蕾20081;刘宇红20112等)将上述理论看作不同的发展阶段,另有学者(如杨成凯1986;魏屏1987;潘艳艳2003等)较专注于对其中某一具体理论的评述或应用研究,另有关注从格语法到框架语义学的认知转向(陈忠平,白解红2011等)。在国外研究中,Dougherty(1970)Huddleston(1970)Mellema(1974)等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评价了菲尔摩的格语法理论。

格语法理论的概述

2.1格语法的提出

2.2.1菲尔摩的格框架

1968年Fillmore提出了CaseGrammar理论,他主张动词占句子的中心或核心地位,试图在深层结构中论调对动词所具有的意义(semanticrole)的概念来记述文章,而不是通过在句子的表面结构中论调对动词所具有的意义。也就是说,在一个句子中把名词与叙述部分维持的一定意义关系分类为“格(Case)”范畴,格的范围指格框架(caseframe),是表示动词在不同意义上的格的集合,格框架原包含动作主格(Agent)、工具格(Instrumental)、与格(Dative)、客体格(Objective)、使役格(Factitive)、处所格(Locative)等6个内格,而Fillmore(1971)更改为9个。在这之后,研究格语法的学者们也在不断修订相关部分。

下面的三个例句是说明Fillmore的格框架的简单示例。在第(1)和第(2)句中,“Jonh”被看作是Agent,是“window”的宾语。但如果用现有的结构语法进行分析,主语(S)在第(1)句中是“John”,在第(2)句中是“window”。

Johnbrokethewindows.

AgentVerbObject

ThewindowwasbrokenbyJohn.

ObjectVerbAgent

Thewindowwasbrokenbyahammer.

ObjectVerbInstrumental

如上述例句所示,第(2)句和第(3)句虽然都是用结构性的方法和语义论的方法去分析,但结果却不同。两句的主语都是“window”,动词都是“wasbroken”,使用“by”作前置词,但是用Fillmore的格语法进行分析,以作为动词的“wasbroken”为中心,而“window”是受动词影响的物体,被看作是具有宾语的属性。且前置词“by”后面的格也是不同的,由于第(2)句是由动词引起动作的主体,所以具有动作主格(Agent)性质,第(3)句中“hammer”是动词引起动作的原因,所以具有工具格(Instrumental)性质。

由此看来,格语法(CaseGrammer)所具有的优点非常明显了,它可以识别与动词相关的具有相同意义的名词句,并以统一的方式进行处理。

2.1.2菲尔摩的格关系

过去对于“格”的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以格的分类为主,处理名词与其他部分之间存在些多种意义关系,这种“格”研究是不够深入的,Fillmore认为格也是借助转换语法的方法在句子的深层构造中探索的,所以应从转换语法的的理论立场上来研究格。

·格在句子的中心地位

这类研究不仅限定于格语法,而且是对一般转换语法的承认,在以统辞论为证明的研究中,不能认为语言的形式是由和统辞概念联系起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134****9237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