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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重点

1、保险的概念: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

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构成要素:eq\o\ac(○,1.)以特定危险(可保危险)的存在为前提

eq\o\ac(○,2)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集合危险,分散损失eq\o\ac(○,3)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保险费率的合理厘定)eq\o\ac(○,4).以经济补偿为目的eq\o\ac(○,5).以商业经营为手段

3、保险法的渊源1.法律:《保险法》、《海商法》、《公司法》等

2.行政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

3.行政规章我国:主要是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等。

4.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

5.国际条约:《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服务附件、《金融服务协议》等。

4、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善意、诚实和守信的基本精神和态度,履行自身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约定。

二、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注意:包括养子女、继子女,养父母、继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获得充分赔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一般认为,损失补偿原则主要是针对财产保险而言的。

1.损失补偿的限度: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约定)3)以保险利益为限(最高限度)

四、近因原则:是指在确定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因素时,应当以最直接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作为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依据,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原则,

5.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保险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条件: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注意:非一般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且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和是否同意承保。(主客观条件)

行使期限: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不得解除(即使保险人不知道解除事由)。

例外: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不得解除.

2.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是否有权拒赔

如投保人为故意,有权拒赔,无需考虑未告知的事实是否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如为重大过失,须满足“严重影响”条件,方有权拒赔。

3.保险人依法不承担保险责任情况下,是否应退还保险费

故意:不予退还(惩罚性赔偿);重大过失应退还。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说明义务的主体:保险人及其代理人。

eq\o\ac(○,1)说明的对象:投保人。

eq\o\ac(○,2)说明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eq\o\ac(○,3)说明义务的法定条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应在投保单附上)订立保险合同的。

7、保险标的的相关规定:

8、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具体认定)

eq\o\ac(○,1)投保人对自己的身体或生命拥有无限的利益,其对自己的身体或生命自然具有保险利益。

在投保人对他人的身体或生命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认定方面,各国采取不同的立法例,主要有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兼顾原则三种。

eq\o\ac(○,2)我国:以利害关系与同意原则兼顾为原则,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或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利害关系为确认依据,或按投保人是否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判断依据。

9、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时间要求):人身保险利益必须于合同订立时存在,至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金给付条件成就时是否仍有保险利益存在,在保险法上并不过问。

10、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无效。

11、保险合同的概念: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体而言即双方约定由一方(投保人)向另一方支付约定的保险费,另一方(保险人)于约定的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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