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30.2-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docxVIP

HJ 1030.2-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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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 ⅱ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3

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14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18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24

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27

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32

10合规判定方法 34

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36

附录B(资料性附录)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的废水产污系数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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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工商大学、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06月1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06月19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调味品料酒制造中将原料酒和其他原料调配生产料酒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按本标准执行;原料酒(黄酒、白酒、糟烧酒)制造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酒、饮料制造工业》(HJ1028)执行。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涉及的淀粉及淀粉制品(不含发酵工艺)生产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9430

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9431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2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2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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