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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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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

设和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

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定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取得考评人员资

格证卡,在规定的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

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知识、技能水平进行考核

和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职责范围】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

级考评员。考评员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

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和评审;

高级考评员负责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

格一级)及其他各级别的考核和评审。

第四条【工作规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培

训、考核、认证制度,遵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

准,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开展鉴定考评工作。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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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独立实施考评权】考评人员应在考评规定的范围内

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

当要求。

第六条【独立处置权】考评人员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

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终止考核,考评人员对可能发生人员伤害和

设备毁损的行为有采取紧急处置的权力。

第七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

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利。考评人员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向上级

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八条【核查考场义务】考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

守则和考场规则。按照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考核场地、设

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和检验。对不符合职业标准或

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应通知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予以调整或更换

场地。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予采纳的,考评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考

评任务,并在考评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九条【评分义务】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

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评分任务,填写考评记录。

考评组长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最终裁决。每次考评工

作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考评报告。

第十条【回避义务】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实行回避

制度。考评人员与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存在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

1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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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考评人员应主动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回避或由职业

2

技能鉴定对象及其他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一条【接受监督义务】考评人员执行考评任务,必须配

戴考评人员资格证卡,并接受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督导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监督。

第十二条【业务提升义务】考评人员应加强考评技术、职业

(工种)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实际操作业务并积极参加考评技术方法的

学习和研究,

第十三条【自律义务】考评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廉洁

自律、公平公正,自觉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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