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兽医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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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法律法规

第一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如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于1997年7月3曰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8月30曰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修订,于1月1曰起施行。

一、《动物防疫法》概述

(一)概念《动物防疫法》是调整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以及防止、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形成的多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合用动物防疫法,但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三)动物防疫工作的行政管理

1.政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动物防疫工作。

2.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現役动物及喂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工作。

4.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汇报以及其他防止、控制等技术工作。

(四)动物防疫工作的方针我国对动物疫病实行防止為主的方针。

(五)动物疫病的分类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分為下列三类:

1.一类疫病一类动物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用紧急、严厉的强制防止、控制、扑灭等措施的动物疫病。

2.二类疫病二类动物疫病是指也許导致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用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动物疫病。

3.三类疫病三类动物疫病是指常見多发、也許导致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动物疫病。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详细病种名目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六)含义1.动物指家畜、家禽和人工喂养、合法捕捉的其他动物。

2.动物产品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及也許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3.动物疫病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4.动物防疫指动物疫病的防止、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二、动物疫病的防止

(一)动物疫情划分為尤其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四级,对应级别的疫情预警依次用紅色、橙色、黄色和藍色表达。

(二)动物疫病防止的重要措施

生产经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动物喂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因此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①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原则;②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规定;③有对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④有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⑤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⑥具有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需要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应当具有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申請及审批程序

(1)申請兴办动物喂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因此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請,并附具有关材料。

(2)审核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請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請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請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5.严禁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从事有关活动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断以及易感染动物的喂养、屠宰、经营、隔离、运送等活动。

6.有关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严禁性规定严禁屠宰、经营、运送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送下列动物产品:①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②疫区内易感染的;③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④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⑤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⑥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三、动物疫情的汇报、通报和公布

(一)动物疫情汇报

1.动物疫情汇报的义务主体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查检疫、疫病研究与诊断以及动物喂养、屠宰、经营、隔离、运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現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既汇报。

2.接受动物疫情汇报的主体当地的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汇报动物疫情。

3.动物疫情的认定主体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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