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JZW-FWZN-GA0116-2018 变更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车管所辖区)服务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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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ZW

吴江区政务服务标准

WJZW/FWZNGA0116—2018

变更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车管所辖

区)

服务指南

(区级)

2018-10-22发布2018-10-22实施

苏州市吴江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

吴江区政务服务事项标准(事项编码:3205090000000142038290070070007000002)

前  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吴江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区公安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正贵。

本标准主要审核人:马景亮。

I

吴江区政务服务事项标准(事项编码:3205090000000142038290070070007000002)

变更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车管所辖区)服务指南

1总项名称

机动车登记。

2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3办理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

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

记。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变更登记:

改变车身颜色的;

更换发动机的;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

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

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

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

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

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

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4受理范围

2

吴江区政务服务事项标准(事项编码:3205090000000142038290070070007000002)

4.1适用范围

本业务适用于吴江区内申请人办理变更登记业务。

4.2申请对象

本非行政许可适用于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的申请人。

4.3申请条件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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