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JZW-FWZN-GA0060-2018 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服务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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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ZW

吴江区政务服务标准

WJZW/FWZNGA0060—2018

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

服务指南

(区级)

2018-10-22发布2018-10-22实施

苏州市吴江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

吴江区政务服务事项标准(事项编码:3205090000000142038290100009700002)

前  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吴江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区公安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正贵。

本标准主要审核人:马景亮。

I

吴江区政务服务事项标准(事项编码:3205090000000142038290100009700002)

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服务指南

1总项名称

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号牌。

2事项类型

其他。

3办理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一条机

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

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

2)【部门规章】《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

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

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

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

4受理范围

4.1适用范围

本业务适用于申请人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

4.2申请对象

本非行政许可适用于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的个人。

4.3申请条件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一条机

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

2)【规章】《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

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

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5实施机构

1

吴江区政务服务事项标准(事项编码:3205090000000142038290100009700002)

5.1受理机构

吴江区车辆管理所、盛泽车管分中心。

5.2决定机构

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5.3其他共同办理处室

无。

5.4其他共同办理部门

无。

5.5跨层级办理

否。

6办件类型

即办件。

7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8申请材料

8.1事项情形分类

无。

8.2申请材料目录

1)行驶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

2)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属于委托情况下提供);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属于委托情况下提供)。

8.3填报须知

1)行驶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收原件(1份);

2)被委托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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