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JZW-FWZN-MZ0012-2018 中国公民在内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服务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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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ZW

吴江区政务服务标准

WJZW/FWZNMZ0012—2018

中国公民在内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服务指南

(区级)

2018-10-22发布2018-10-22实施

苏州市吴江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

吴江区政务服务事项标准(事项编码:3205090000000142040120070007900002)

前  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吴江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区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超逸、吴君。

本标准主要审核人:蒋健。

I

吴江区政务服务事项标准(事项编码:3205090000000142040120070007900002)

中国公民在内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服务指南

1总项名称

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2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3办理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

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

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

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

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

4受理范围

4.1适用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申请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4.2申请对象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申请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的个人。

4.3申请条件

【规章】《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章第三十六条受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申请的

条件是: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依法登记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

3)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4)申请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

5)申请人持有查档证明;

6)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2张2寸合影或者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实施机构

2

吴江区政务服务事项标准(事项编码:3205090000000142040120070007900002)

5.1受理机构

吴江区民政局。

5.2决定机构

吴江区民政局。

5.3其他共同办理处室

无。

5.4其他共同办理部门

无。

5.5跨层级办理

否。

6办件类型

承诺件。

7申请方式

窗口申请。

8申请材料

8.1事项情形分类

无。

8.2申请材料目录

1)解除收养登记协议书;

2)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3)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

4)收养登记证;

5)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

8.3填报须知

1)解除收养登记协议书,收原件(1份);

2)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收原件(1份);

4)收养登记证,收原件(1份);

5)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8.4材料填写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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