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同法律概述.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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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九月2024第三章合同法律概述

3.1合同法概述3.1.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3.1.2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3.1.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3.1.4合同的分类

3.1.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合同概念之下,可以容纳财产、身份、行政、劳动等不同性质的多种法律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3、合同是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间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4.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

3.1.2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合同关系。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法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2、合同法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3.合同法从动态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总则、分则、附则三篇,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3.1.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3.公平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5.守法、不损坏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3.1.4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进行分类。——有名合同:立法上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如《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无名合同:立法上尚未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分类意义:两种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享有权利、义务”进行分类。——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予合同。——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分类意义:因两种合同义务承担的不同,从而使它们的法律适用不同,如单务合同履行中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等问题。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是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还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进行分类。——诺成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等。——实践合同:指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通常,确认某种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除须根据商务惯例外,还应有相应法律规定。例如,货物运输合同、保管合同等。——分类意义: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的义务,若违反就产生违约责任;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不是当事人的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代价”进行分类。——有偿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均需给予另一方相应权益方能取得自己利益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无偿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无需给予相应权益即可从另一方取得利益的合同。——分类意义:承担责任轻重不同;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当事人可否行使撤消权不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才能成立”进行分类。——要式合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立方可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法律对合同订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合同除有法律特别规定者外,均属于不要式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是否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进行分类。——主合同:指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指必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才可存在的合同。如保证合同。——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3.2合同的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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