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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2014年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和64条规定了一项全新的制度——规
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该制度的制定回应了长久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将部
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丰富争论,使法院从隐形的“不予受理”到合法
性公开评价,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这一法治核心要义的重要体现。
目前,学界关于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结论的效力问题(以下简称“附带审查
结论效力”)一直有争论。笔者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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