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十一版) (司法案例)第二十一章职业能力提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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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准合同

法律职业能力提升

【按】准合同不是合同,通过阅读此文,可以加深对准合同的认识,从而进一步提高适用法律的能力。

准合同与合同的区别和联系

(一)准合同与合同的区别

1.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之债是法定之债,合同之债是合意之债,合意之债是意定之债的一种。准合同之债的内容是法定的,合同之债的内容是约定的。

2.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原因不是法律行为,不是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是由于管理人的事实行为,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则是由于人的事实行为和事件。成立合同之债的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或多方法律行为。我们通常说“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这是从原因法律事实的角度讲的。

3.准合同与合同的标的都是给付,但准合同的标的一般是金钱之债;合同之债的标的则多种多样,可以是金钱之债,可以是非金钱之债。在非金钱之债,可以是给付物的债(特定之债、种类之债),可以是给付劳务的债,还可以是给付无形财产的债。

4.不履行或者不按照债的要求履行的责任不同。违反准合同责任是法定责任,违反合同的责任(违约责任)包括约定的责任和法定的责任两种。

(二)准合同与合同的联系

准合同与合同尽管一为法定,一为约定,但它们经常“纠缠”在一起,这里仅举三例,简要予以说明。

其一,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之债及其他法定之债可以作为和解协议的基础法律关系。

其二,当事人可以通过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成立合同之债。例如,债务的加入,可以是因为接受委托而加入,也可以是因无因管理而加入。

例:甲对乙有100万元的债权,由丙作为连带保证人。到期乙没有履行之债务,在保证期间内甲未对保证人丙主张债权,保证期间届满后,丙的保证责任消灭,但其见甲对乙情绪甚为激烈,恐造成人身损害,就代乙清偿了债务。

分析:丙没有保证责任,亦未受乙委托仍履行债务(债务加入),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

其三,被撤销的合同、无效合同和确定不生效的合同,可发生不当得利之债。

(1)被撤销的合同原是有效合同,撤销以后自始无效,可发生返还不当得利等效果,可能是又方返还,也可能是双方返还。撤销后的不当得利之债,并非原合意之债的转化,而是在消灭原合意之债的基础上依法确认的法定之债。

(2)债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生活事实的结果,因而都是有效的。只有无效的法律行为,没有无效的法律关系。无效合同,是指合意无效,即达成合意的法律行为无效,无效合同不产生合意之债(意定之债),但可以产生不当得利等法定之债。

(3)确定不生效的合同,是指确定自始不生效的合同,其民事效果与无效合同相同,也可以发生不当得利的效果。

例:张甲听说二手房要降价,想起好朋友李乙有一套小房要出卖,就想赶在降价之前帮他把房子卖了。张甲找到王丙,以李乙的名义与王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收了5万元定金并以代理人的名义在合同上签了字。张甲拿着合同书找李乙,想给他一个惊喜,谁知李乙却拒绝追认。张甲要求李乙支付车马费680元。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分析:(1)根据已知条件,张甲管理李乙的事务(卖房)不符合李乙的真实意思,二人之间丙发生无因管理之债。对车马费680元,张甲只有道德义务,没有法律义务。(3)张甲无权代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被追认,确定地不发生效力,定合同是从合同,也确定地不发生效力,不发生双倍返还的效力,但应按不当得利原数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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