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信贷政策的内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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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农业税收政策(一)中国农业税收政策的历史和现状农业税是国家向从事农业生产有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它是政府实施农业财政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税收政策中可操纵的主要变量有税种、税目、税率、纳税人以及减免、加成等。农业税收政策就是政府变动以上变量对农业生产活动进行调控以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农业税收政策是正确处理国家同纳税人之间及纳税人相互之间税收负担矛盾的准则。第三节中国的农业资金政策我国的农业税收政策主要包括轻税政策、稳定负担政策、合理负担政策和鼓励增产政策几个方面。1.轻税政策。轻税政策是指国家参与农业部门国民收入分配的份额要兼顾国家和农民的利益,税负从轻。农业税的税负从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体现在税率上,农业税的税率是指农业税的实际征收额占常年产量的比例;二是体现在实际负担率上,实际负担率是指农业税的实际征收额占实际产量的比例。解放以来,除了少数特殊年代,中国的农业税负担率一直是比较低的,并且随着农业的快速增长,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的超常规增长,负担率逐步减轻。目前,中国农业税的平均税率为15.5%,实际负担率不到3%。2.稳定负担政策。稳定负担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内,全国农业税的征收额稳定在一定的水平上,“增产不增税”。稳定负担是指征收数额的稳定,而不是税率的稳定,也不是负担率的稳定。稳定负担政策与轻税政策是相互联系的。轻税政策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税收负担稳定,而只有税收负担在一定时期内稳定不变,随着生产的不断发展才会使实际负担率不断下降,从而进一步体现轻税政策。稳定负担政策是1953年提出的。几十年来,中国执行这一政策大体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53-1957年,全国农业税和征收指标基本上稳定在1952年实际征收的水平上。第二阶段是1958~1960年,全国农业税和征收指标稳定在1958年的高征购的基础上,增加了农民的负担。第三阶段是1961~1978年,全国农业税的征收指标一直稳定在1961年大幅度调减农民负担的基础上。稳定的时间原定三年,但由于农业发展缓慢,所以实际执行一直稳定到1978年。第四阶段是1979年以来。1978年12月,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关于减轻农业税收问题的报告》,规定从1979~1983年农业税实行起征点办法,对每人平均口粮和收入在起征点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因此,进一步减轻了部分农民的负担。3.合理负担政策。合理负担,就是说农业税的征收要适应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阶层农民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各类农民的农业税负担,保证各类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公平合理。实行合理负担政策,必须正确处理纳税人之间的矛盾。纳税人之间的矛盾在不同历史时期是不同的。现阶段纳税人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地区之间的矛盾。处理这一矛盾就是要使地区之间的农业税负担同该地区的农业发展水平相适应;②作物之间的矛盾。处理这一矛盾必须使不同作物的负担水平有所差别。一般来说,经营经济作物的,收入水平高一些,负担应相应地高一些;经营粮食作物的,收入水平低一些,负担应相应地低一些;③同一地区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矛盾,也要求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同收入水平相适应。4.鼓励增产的政策。鼓励增产的政策,是中国农业税收政策的又一重要内容。物质资料的生产是税收的源泉,只有农业生产发展了,农民收入增加了,国家的农业税收才有保障。因此,税收工作必须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鼓励增产的政策,在我国农业税收制度的许多方面都有所体现。例如,农业税采用按常年产量计征,而不是按实际产量计征;农业税负一定几年不变,增产不增税;对开垦荒地、耕地复垦增加的农业收入在若干年内免予征税等等,都是鼓励增产政策的具体表现。(二)中国现行农业税收政策的评价和完善总体上看,中国的农业税收政策作为税收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是合理的,并且在实践中也发挥了作用,但也存在着某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1.从轻税政策来看:一方面这一政策有利于农业积累和发展;但另一方面,如果税收占农业收入的比重过低,就失去了税收对农业发展的调节能力,也影响国家支援农业的投资能力。农业税收具有积累资金的能力,其实际上是国家进行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农业科学技术推广等公共品的成本。税收功能的弱化使得国家从农业中得到的资金积累相对减少并影响财政对农业的支出。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判断各级政府是否真正实行了轻税政策,不能仅看农民交纳了多少“明税”,而且要看农民负担了多少“暗税”和来自各种政府部门的“杂税”。现实中,农民负担的各种“杂税”(摊派、集资和罚款)和“暗税”(“剪刀差”)是比较重的。因此,要完善轻税政策,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可以在形式上提高税率,增加税额,但这要杜绝和工农产品价格体系的调整以及各种不合理的摊派一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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