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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一般规定

1、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集中供暖或局部供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2)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3)通风和空气调节的室内设计参数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2、供暖热媒宜采用热水。供暖热媒的供/回水温度不宜低于95℃/70℃。

3、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夏季以冷水为冷媒时,供/回水温度宜采用7℃/12℃。

4、在输送、贮存或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建筑物,不得采用明火供暖。

5、各类建筑物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余热和余湿量均较大的建筑物,其通风量应按排除余热和余湿所需空气量的较大值确定;集中供暖地区高大厂房的夏季全面通风不应采用百叶窗直接进风。

(2)对以排除余热为主的房间,当设有事故通风时,其排风设备的风量应按排除余热和事故通风所需空气量较大值确定。

(3)对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爆炸性物质的车间,应根据满足工作场所化学物质容许浓度或满足工作场所空气中爆炸性气体浓度小于其爆炸下限的要求确定通风量,室内空气不得再循环。

(4)事故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计算,事故通风可兼作正常通风使用。

(5)在严寒地区,全年运行的通风系统应对机械排风所带走的热量采取补偿措施。

(6)严寒地区厂用配电装置室宜设置冬季防寒设施。

6、在核事故时使用的与核安全有关的重要供暖通风空调系统,应配置应急电源供电。

7、消防用的排烟风机及加压风机应配置应急电源供电。

8、汽轮发电机厂房机械通风、集中式空调、降温通风、加热站、制冷站,宜采用辅助集中监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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