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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晓健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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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253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成晓健,女。

委托代理人袁洪波,男。

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郑州市大学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阚全程,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帆,该院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亚超,该院职工。

原告成晓健与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

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7)二七民一初字第2984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不服

提起上诉。2009年5月1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郑民二终字第2984号

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程序有误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2009年7月27日本院另行组成合

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晓健委托代理人袁洪波,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的委托代理人张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因左侧颌下有两个不明原因肿物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就诊,

被告在未认真化验检查的情况下以“淋巴结炎”给予消炎治疗。2006年6月20日做针吸

病理检查,后认为显示慢性炎症或脓肿,诊断为“左颌部淋巴结炎”给予消炎治疗,但不

明显,并越来越重。无奈原告入住河南省胸科医院,该院让原告在被告处2006年6月10

日的穿刺病理涂片交给该院看后,诊断为左颌部淋巴结核并呈强阳性,即入该院治疗。并

因此病服用大量抗结核药物治疗,导致原告身体体质下降,以及妇科?⑿脑嗍芩穑嘶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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肭笈辛畋桓媾獬ヒ搅品?3240.4元、误工费14282元、护理费8471元、伙食费510元,

营养费4560元、交通费1208元、复印费5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

及其他费用。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河南省胸科医院病历、病理检查报告单、出院证、诊断证明书;

2、郑州市中心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河南省军区直属医院病理检查报告单各一份;

3、2006年6月20日被告门诊病历;

4、2010年1月27日门诊病历及医师执业证书;

5、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胸科医院病历、河南省人民医院、郑州市中心

医院、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门诊病历;

6、郑州市医学会医患方鉴定材料告知书;原告提交的医疗费、复印费、交通费等票

据。

被告辩称,被告对原告诊断正确、采取的医疗措施符合医疗原则,经郑州市医学会

鉴定,并出具的郑州医鉴【2008】02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可以证明本病例不构成医疗

事故,故被告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提供证据材料有:2008年4月20日医疗事故鉴定书。

根据原、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

1-5,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其观点,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

认;原告提交的证据6,被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诊断治疗无过错,被告不应支付以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具有真实性,但对于复印费票据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

关联,本院不予认定,对于交通费本院结合本案案情酌定支持500元。对被告提交的证据

本院认为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成晓健因左侧颌下有两个不明原因肿物到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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