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海外劳工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探析综述》5300字】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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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海外劳工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综述

目录

“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海外劳工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综述1

1.1国内关立法不完善1

1.2外交和领事保护制度不健全4

1.3国际协调机制亟待加强5

1.4政府的监管和服务机制缺失6

我国海外劳工的队伍日益壮大,随着而来的问题也日益暴露,就目

前的情况而言,我国在对海外劳工权益保护的问题上还存在许多不足。

一个很大的原因在于,我国海外劳工进行务工的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

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较为缓慢、法制建设并不完善,对于海外劳工的保

护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实施上难度较大。甚至,有些“一带一路”沿

线国家为了保护其本国的劳动者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会对在其国内进

行劳务的海外劳工进行一些不公平的待遇,导致海外劳工与其本国劳工

并不能享受平等的待遇与保护。

1.1国内关立法不完善

第一,关于海外劳工权益保护的法律位阶较低。我国《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在调整我国劳动关系中占据重要位置,但是这两部法律

只面向我国国内的劳动者,并不能调整我国涉外劳动法律关系。虽然在

《劳动合同法》中设置了专门的一章“劳务派遣”,但是其适用范围仍然

仅限于国内,不涉及海外劳务派遣更与海外劳工无关。从劳工关法律

发展至今,我国仍然还没有出台任何一部专门针对海外劳工权益保护方

面的法律法规,只有一些涉及海外劳工权益保护的条款零散分布在多部

法律或政策性文件中。以《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为例,它是一部针

对我国海外劳工权益的重要法规,但是其制定机关是国务院,该条例属

于行政法规,位阶较低、缺乏稳定性。当其内容与基本法律冲突时,

必须服从基本法律的规定,使得其立法效果大打折扣。例如在该条例第

20条对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救济的手段进行规定,即当侵权行为发生

后,劳动者可以向商务部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进行投诉来维权,但是一

个侵权行为往往涉及多个单位或职能部门,而条例并未对这种情况进行

具体区分,可能就会导致被侵权的劳动者在实际维权的过程中不知道向

谁求助,或者知道了投诉机关却因为职能交叉,各个职能机关之间互

推诿,最终导致被侵权劳动者投诉无门、投诉无果。此外,该条例对于

关单位姓理侵权纠纷时应参照何种法律依据也未作出具体的说明。由

此可见,该救济手段在具体实践中成效甚微,对保护我国海外劳工权益

推动作用不大。

第二,立法内容不精细,存在适用困境。如《条例》中关于涉外劳

务派遣的定性并不明晰,该条例第2条规定涉外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被

派遣的劳工订立有效的劳务派遣合同后方可进行劳务派遣,但是却并未

明确所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的性质为何。关于劳务派遣合同的性质分为

两种,一是劳动合同,另一类是服务合同。如果劳务派遣公司与海外劳

工签订的合同性质为劳动合同,那么判定海外劳工与国内的派遣公司之

间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适用《劳动法》。若签订的合同性质为服务合同,

那么实质上劳务派遣公司与海外劳工之间是基于居间合同而开展的,当

发生纠纷时,便不能由《劳动法》对其进行调整。此外,在《法律适用

法》中规定了与海外劳务纠纷关的司法管辖,但是并不具有海外效力,

在保护海外劳工权益上收效甚微。另外,《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

在劳务派遣的过程中,可以遵照劳务派出地的法律处理有关事项,但是

不得与属地管辖优先的原则违背,这一规定导致劳务派出地的法律在

适用上常常遇阻。在我国海外劳务纠纷案件中,就算海外劳工主张将我

国的法律作为解决劳动纠纷的首选,但是由于我国《劳动法》实质上并

不具有域外效力,因此这条路也是行不通的。由此可知,《法律适用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缺乏实操性,在海外劳工权益的保护问题上心有余而

力不足。

第三,海外劳工缺少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对

于我国海外劳工来说意义重大,能为其有效规避或者转移风险,即使危

害不幸发生后也能将海外劳工的负担降到最低。我国目前就一部关于海

外劳工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文件,即2011年9月由人社部发布的《在

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16号),这是我国在

保护外国来华进行劳务方面的一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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