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2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docVIP

5.32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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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约定书模板中蓝色字体内容的含义:蓝色斜体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的内容;蓝色正体字为示例性或可选择性内容。

蓝色字体中,未经特别说明的,“/”前后的内容表示为可选项,“[]”表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表述,“【】”中的内容为审计准则、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或者相关编制提示。使用后必须删除【】和不需要的部分。

本约定书模版中的蓝色字体内容,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使用后必须将保留的文字改为黑色。

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编号:

甲方:

乙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甲方、乙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在充分沟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就双方合作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约定:

一、定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定义仅限于对本约定书所使用名词的解释。

1.1“甲方”:指。

1.2“乙方”:指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3“双方”:指甲方和乙方。

1.4“一方”:指乙方或甲方。

1.5“约定书”:指本约定书文本及其与本约定书不可分割的若干附件与补充文件。

1.6“执业准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0年11月1日以财会【2010】21号文颁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及后续发布和修订的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

1.7“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政府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甲方具体情况选择,注意,如果未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应当改为《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其他执行的制度。本模板中其他涉及《政府会计制度》之处也应当同时作出修改。】以及后续发布的相关准则和制度的解释、补充规定、问题解答等规范性文件。

1.8“中注协”: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1.9“地方注协”:指中国各省市的注册会计师协会。

1.10“清产核资报表”:指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如还有其他报表,请列明具体内容范围】。

二、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

2.1审计范围

甲方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乙方对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20X8年XX月XX日为基准日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专项审计。

(1)资产盘盈

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盘盈、存货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等。

(2)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但实际发生的短少、毁损、被盗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

(3)资金挂账

资金挂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应当按照损益、收支进行确认处理,但挂账未确认的资金(资产)数额。对于清查出的资金挂账,按照真实客观反映经济状况的原则进行认定。

主要是对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截止20X2年XX月XX日的各种银行账户、资产、负债、权益、收入、成本费用等会计科目的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实,核对账账、账证、账表和账实是否相符。

对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各项资产、负债的基础上,对实物进行必要的抽查盘点。

按照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益标准,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出具鉴证意见。

2.2审计目标

乙方审计工作的目标是对清产核资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清产核资报表使用者依据清产核资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乙方按照执业准则开展专项审计工作,对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20X7年XX月XX日为基准日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的合法性发表审计意见。

三、审计依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

《政府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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