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JZW-FWZN-GS0038-2018 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服务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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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ZW

吴江区政务服务标准

WJZW/FWZNGS0038—2018

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服务指南

(区级)

2018-10-12发布2018-10-12实施

苏州市吴江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

吴江区政务服务事项标准(事项编码:3205090000003312409140010030600206)

前  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吴江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望舒、郑涛。

本标准主要审核人:马鸽龙。

I

吴江区政务服务事项标准(事项编码:3205090000003312409140010030600206)

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1总项名称

无。。

2事项类型

3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

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

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

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

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

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七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

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

改)

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1

吴江区政务服务事项标准(事项编码:3205090000003312409140010030600206)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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