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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现代救助作业是一项系统工程,往往由不同救助方合作完成,因此由同一
海难事故引起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在事实和法律认定方面存在诸多牵连,这些
牵连导致法院审理相关纠纷时必须从整体救助情况考虑海商法第180条、第
182条规定的各项因素,运用自由心证以确定不同救助方的救助报酬、特别补
偿等。但现有救助管辖制度通过协议管辖、地域管辖、扣船管辖、应诉管辖各
种途径赋予不同法院管辖权,不同法院审理同一救助事故下的海难救助合同纠
纷的状况难以避免。而这一现象将进一步导致我国海难救助纠纷在审理过程中
出现难以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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