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福建省(不含厦门)商业性水产养殖台风指数保险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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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福建省(不含厦门)商业性水产养殖台风指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经营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产养殖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产养殖”):

(一)养殖区域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霞浦、福安、福鼎);福州市(连江、罗源、福清、长乐);平潭综合实验区;莆田市;泉州市(泉港、惠安、石狮、晋江、南安);漳州市(龙海、漳浦、东山、诏安)境内海域;

(二)养殖地点、放养规格、养殖密度、混养比例、养殖设施等均符合行业水产养殖技术规范。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当保险标的所在投保地理区域遭遇本保险方案约定的台风事件时,视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水产养殖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或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热带气旋气象警报期内投保签单而遭受的当次热带气旋。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双方根据保险水产养殖所投入的综合成本(投入鱼种、饲料、肥料、药物等),明确投保份数,确定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单位保险金额=1000元/份

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投保份数。

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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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参照福建(不含厦门)当地往年台风季节确定,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单个理赔周期结束后,保险人依据中国气象局公开发布渠道显示的价格数据信息,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通知被保险人办理索赔手续,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水产养殖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时解除。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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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

采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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