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十一版) (司法案例)第十八章职业能力提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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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保管类合同

法律职业能力提升

【按】通过阅读此文,增加对仓单的了解。

仓储合同保管人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的义务

《民法典》第908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1.仓单、入库单的含义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第910条)。

仓单和入库单都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出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仓单是形式格式化、内容固定化的典型有价证券。仓单的流通性较强,存货人可以凭仓单提取储存的货物,也可以背书的方式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将仓单上载明的仓储物所有权转移给他人。入库单是非典型化的有价证券,对形式的格式化、内容的固定化要求不高,流通性不强,不采用“背书”的法定方式和程序流通。

2.仓单的内容

仓单是要式证券。“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限;(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第909条)。

3.仓单的转让

仓单可以转让,也可以质押(见第440条、第441条、第442条)。

4.仓单的分割

一般认为,仓单的分割,是指仓单的持有人请求保管人将保管的货物分为数部分,分别填发各部分的仓单。仓单分割的,仓单持有人应将原仓单交还。实际上,不一定是已经持有仓单人要求对仓单进行分割,存货人在交付货物的时候,就可以要求保管人分别填发、交付仓单,以便于仓储物的处分(买卖、质押等)。

5.仓单的丧失

仓单因毁损、遗失、被盗等原因而灭失。仓单是记名证券(记载了存货人的名称或者住所),灭失后只要有证据仍然能够领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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