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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重点问题解读2020年12月31日
目录CONTENTSPART01建设工程合同重点问题解读PART02技术咨询合同重点问题解读PART03保证合同重点问题解读
PART01建设工程合同重点问题解读
(一)条文变化解读PART02建设工程合同重点问题解读
民法典合同法条文数2119区别[新增]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条文变化解读
民法典合同法区别[新增]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1.条文变化解读
解读: 民法典第793条主要是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条、第3条整合修改而来,其中最重要的改变应该是第793条第一款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条的修改。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1.条文变化解读
解读: 上述条文主要是对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如何处理工程价款问题的规定。从两个条文的对比中可以看出,民法典删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条中“经竣工验收合格”里的“竣工”二字,虽然只删去了两个字,但法律意义却大不相同。依据原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只有“已竣工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民法典删去“竣工”二字后,实际上是扩大了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工程范围,即只要经验收合格,单项工程、阶段性工程的承包人也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防止发包人不当得利,这也彰显了《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1.条文变化解读
解读: 虽然这一款的前半句扩大了可以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工程范围,但是从条文的后半句来看,却缩减了可以得到支付的工程款的比例并且增加了支付工程价款的不确定性。原司法解释中的“支付工程价款”被修改成了“折价补偿”,“补偿”就说明了很大程度上不会是对验收合格工程支付等值的工程款,而是按一定比例对承包人进行补偿,至于补偿的比例问题,我们也期待后续的司法解释会给出答案。另外,原条文中的“应予支持”也被修改成了“可以”,也就是说,对于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折价补偿)的主张,立法上给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对于承包人能否取得工程价款存在了更多的不确定性,使得承包人在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所要承担的风险大大增加。1.条文变化解读
解读: 《民法典》第806条主要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四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第806条第二款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九条的删改。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八百零六条第二款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1.条文变化解读
解读:上述条文主要是对承包人合法解除合同的情形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了3种情形,民法典第806条保留了后两种情形,删除了“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这一情形。这看似是删掉了承包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种情形,不利于承包人一方,但是实际上却不是这样的。在原司法解释的规定下,若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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