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美国刑事诉讼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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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磋商的过程中,双方律师要经过认真的准备,可能还要进行激烈的讨价还价,如同市场上做交易那样,故称答辩交易。自从本世纪六十年代中期答辩交易经联邦最高法院确认为合法程序后,在美国刑事诉讼中被大量采用。如果控诉与辩护双方已达成答辩协议,应当在法庭传讯时告知法官。对此协议法庭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如果接受,法官应当通知被告人准备按照协议内容处理案件,具体体现在判决和课刑中。如果拒绝,法官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并记录在卷,同时予以被告人撤回答辩的机会,并且告诫被告人如果坚持作认罪答辩,案件的实际处理可能比答辩协议中所期望的更不利于被告人。在实践中,警察在侦查过程中经常听取检察官的意见,检察官也经常根据自己对案件提起公诉的需要告诉警察应该收集哪些证据。美国的公诉审查与中国的审查起诉有所不同,它主要表现为检察官的起诉决定过程以及对检察官起诉决定的审查。起诉决定权是美国检察官的一个重要权力,他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刑事司法系统的运转状况。面对大量的刑事案件,刑事司法系统只好采用“选择性起诉”的原则,而且这一原则也被美国公众所接受。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时可以选择采用大陪审团审查程序或预审听证程序。大陪审团审查和预审听证的主要功能都是为了制约检察官的起诉决定权,以便减少起诉决定中的独断性和不公正性。这两项程序实际上对检察官权力的制约效力都很小。首先,大陪审团审查程序和预审听证程序都是由检察官启动的。如果检察官决定不起诉,那么案件根本不会进入后面的司法程序,大陪审团和预审法官也就无法发挥其制约的作用。其次,检察官不仅决定起诉的对象,而且决定起诉的罪名,对于检察官决定不予追究的罪名下的行为,大陪审团和预审法官也就无能为力了。最后,检察官不仅决定送交审查的人和事,而且决定送交审查的证据。在实践中,大陪审团反对检察官起诉意见的情况极为罕见。美国检察官在刑事案件处于主导作用的另一个表现是在“辩诉交易”活动之中。第四节美国刑事诉讼程序总体上,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审前程序,审理程序,和审后程序。从近数十年的发展来看,审前程序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地位越来越重要。一、审前程序(ProcedurePriortoTrial)审判前程序基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即:1、提出控告;2、逮捕;3、在警察局“登记”;4、逮捕后在治安法官前聆讯;5、预审;6.正式起诉;7、传讯;8、被告人答辩。下面结合《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审前程序的主要内容作概要的介绍1.控告(Complaint)。控告是说明犯罪事实的书面陈述,可以是指控、报案或检举,通常由犯罪被害人或者获得有关犯罪信息的警方人员向联邦治安法官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适当官员提出。控告一般构成签发逮捕令状的基础。2.逮捕(Arrest)。在美国指司法当局拘留或羁押某人使其回答法律上的指控或接受讯问。分有证逮捕与无证逮捕两种。有证逮捕由治安法官根据控告或者侦查人员提交的经宣誓的提请签发令状申请书,经审查确认存在合理根据而签发逮捕令,由警察或其他执法人员执行。无证逮捕指由于情况紧急,事先未取得治安法官签发的逮捕令而进行的逮捕。在司法实践中,警官在自己在现场的情况下对正在作案、企图作案或刚作完案的重罪犯和扰乱治安者,或者掌握了足以证明嫌疑人犯有重罪的合理根据时,可以执行无证逮捕。普通公民对于现场作案的重罪犯也可以进行无证逮捕。由于公民的人身、住所权利受宪法保护,逮捕的条件有严格限制。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要求除非具有“合理根据(ProbableCause)”,否则不得签发逮捕令。根据联邦最高法院有关判例和法律学者的一般解释,所谓“合理根据”指,根据执法人员所了解的事实和情况或者所得到的可以合理信赖的信息,足以使一个正常而谨慎的人相信犯罪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实践中掌握,即事实和材料使一个正常理智的人相信嫌疑人有罪的可能性要大于无罪的可能性。3.登记(Booking)。嫌疑人被逮捕后带到警察局,要履行登记手续,包括嫌疑人的姓名、住址,逮捕的时间,涉及的罪行。如果是重罪,还要照相和提取指纹。4.在治安法官前初次聆讯(AppearancebeforeMagistrateafterArrest)。在大多数司法区,立法和法院规则要求将被捕者无不必要延误(withoutUnnecessaryDelay)地解送至地方法官或治安法官面前接受讯问。尽管“无不必要延误”的确切含义各州不太一致,但在联邦和大多数州,如果超过六个小时仍未将被捕人解送至法官前接受询问,是考虑被告人认罪交待是否自愿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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