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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湖南省商业性种鸡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肉种鸡、蛋种鸡(以下简称“种鸡”)生产经营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种鸡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种鸡”):

(一)投保的种鸡无伤残、无疾病;

(二)投保的种鸡品种需为国家审定品种或国家认定的地方品种或从国外引进的商业化种鸡品种,在当地饲养一年或以上;

(三)投保的种鸡在10日龄(含)以上,500日龄(含)以下;

(四)舍饲种鸡1000只(含)以上;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非行洪区。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种鸡的死亡,且每次事故损失达到或超过起赔点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二)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疾病、疫病。

每次事故的起赔点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种鸡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四)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五)饥饿、中暑、互斗、中毒、野兽伤害;

(六)投毒、盗抢等他人恶意破坏行为;

(七)淘汰种鸡宰杀。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种鸡因保险责任造成的间接损失;

(二)本保单约定的固定养殖场所以外发生的任何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保险种鸡的每只保险金额参照养殖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只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第十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或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种鸡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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