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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西藏自治区中央财政藏系牛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藏系牛生产经营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役用或肉用的藏系牛(牦牛、犏牛、黄牛)牲畜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藏系牛”),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保险藏系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牲畜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经牲畜兽医部门和保险人验体合格;
(二)牲畜饲养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并且不在传染病疫区;
(三)在保险期间内新出生的幼仔,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藏系牛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雪灾、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二)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巴氏杆菌病、炭疽病、创伤性胃炎、创伤性包心炎、破伤风等主要疾病、疫病。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四条第(三)项中列明的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保险藏系牛死亡的,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计算赔偿金额时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保险藏系牛遭受饥饿、中暑、摔跌、淹溺、中毒、互斗、野兽伤害、阉割、被盗或者走失;
(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四)保险藏系牛在疾病观察期内发生疾病、疫病;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但被列为保险责任的行政行为不在此限。
第七条由西藏自治区区外引进的牲畜,未经当地检疫部门而引发疫情,导致保险藏系牛死亡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藏系牛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十条保险藏系牛的每头(只)保险金额参照饲养成本,确定为:藏系牛(牦牛、犏牛、黄牛)4200元/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只)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每头(只)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
准。
第十二条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60日(含)内为保险藏系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藏系牛,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藏系牛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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