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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几个难点问题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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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几个难点问题以法释(2003)20号为中心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引言:问题的提出¨2004年5月1日前的状况¨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现在仍然有效的其他主要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国家赔偿法、产品质量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民法通则意见、触电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

¨制度建设与司法中重点与难点问题:–人身损害赔偿与经济发展、人权保障水平提高相适应问题–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创新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问题

一、经济发展、人权保障水平对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影响(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适用方面的意外收获¨法释(2003)20号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比较

一、经济发展、人权保障水平对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影响(2):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项目的扩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法释(2003)20号¨¨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第36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第17条第1款);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第17条第2款);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第17条第3款)条)

一、经济发展、人权保障水平对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影响(3):人身损害赔偿赔偿计算标准的变化¨丧葬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医疗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本报讯(记者丛民通讯员祁亚萍)记者20日从有关方面获悉,2006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出台,5月1日开始执行。据介绍,新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将根据事故受害者从事行业及其所在地的平均收入为标准,核算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数额。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等。以误工费为例,依据规定:“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若干制度创新(1):概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制度创新概述(正面意义与负面意义)¨关于共同侵权责任¨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关于雇主责任与法人(其他组织)责任¨关于定期金支付方式

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若干制度创新(2):关于共同侵权任¨共同侵权责任的几种主要规定¨法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司法解释对共同侵权责任的发展–共同过错中的共同过失–关于“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举例说明)¨关于共同危险行为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若干制度创新(2):关于共同侵权责任(法律、司法解释确定的共同侵权责任)¨教唆与帮助¨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的共同侵权¨专利共同侵权¨证券法上公司董事的共同侵权责任¨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法定共同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里面的共同侵权责任

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若干制度创新(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概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两种情况¨过错责任¨关于补充责任与追偿权¨需要解释的术语:“其他社会活动”¨提示:经营者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关于组织者责任¨校园责任的扩展适用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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