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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及时调解劳动纠纷,维护稳定,在建设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劳动争议
本规定所称的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就确认劳动关系、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3.2劳动争议调解
本规定所称的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相关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法规,通过协商,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并形成决议,从而解决矛盾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4职责
4.1公司工会担负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职能,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4.2所属各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5管理内容
5.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5.1.1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会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一致,任期届满进行改选。
5.1.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公司工会、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5.1.3为维护女职工权益,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的女职工代表出任。
5.1.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
5.2劳动争议调解的工作范围
a)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b)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c)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d)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e)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5.3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
a)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委员会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b)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上一律平等;
c)民主协商,以理服人;
d)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并做好指导工作。
5.4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
5.4.1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调解内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5.4.2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做好纪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5.4.3调解委员会应在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4.4调解前一天,调解委员会要将调解的时间、地点,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必须按时参加,如一方无故未参加,应视为不同意调解。
5.4.5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述理由的,应当推举一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5.4.6调解程序
5.4.6.1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5.4.6.2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调解会议,经调解委员会同意,有关部门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到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指定调解主持人。
5.4.6.3调解委员会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公正调解。
5.4.6.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订《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部门、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以及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5.4.6.5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5.4.7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应当视为调解不成。
5.4.8劳动争议调解的回避制度
5.4.8.1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a)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属的;
b)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c)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5.4.8.2调解委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5.5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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