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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ZW
吴江区政务服务标准
WJZW/FWZNGS0057—2018
营业单位、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服务指南
(区级)
2018-10-22发布2018-10-22实施
苏州市吴江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
吴江区政务服务事项标准(事项编码:3205090000003312409140010030600111)
前 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吴江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望舒、郑涛。
本标准主要审核人:马鸽龙。
I
吴江区政务服务事项标准(事项编码:3205090000003312409140010030600111)
营业单位、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服务指南
1总项名称
企业登记。
2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3办理依据
1)【行政法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全文
2)【规章】《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
号第五次修订)
4受理范围
4.1适用范围
本许可适用于在吴江区内设立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企业。
4.2申请对象
法人。
4.3申请条件
1)【行政法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
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全文。
2)【规章】《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86号第五次修订)。
5实施机构
5.1受理机构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
5.2决定机构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
5.3其他共同办理处室
1
吴江区政务服务事项标准(事项编码:3205090000003312409140010030600111)
无。
5.4其他共同办理部门
无。
5.5跨层级办理
否。
6办件类型
承诺件。
7申请方式
该事项接受现场/网上申请。
8申请材料
8.1事项情形分类
1)一般情形。
8.2申请材料目录
1)一般情形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
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地址的使用证明;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本省范围内的无需提
交);
——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8.3填报须知
1)1)使用自有房屋的,应提交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证,收复印件(1份);
2)租用他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收复印件(1份);
3)租用他人房屋的,应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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