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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电气设计中的火灾应急照明

摘要:实践表明,应急照明设计是电气设计中的一个非常重要

的部分,而火灾应急照明同时又是消防设计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

分。本文将对应急照明的配电及控制等方面作一些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应急照明配电控制

新版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民规》)jgj16-

2008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方式分类相

同,在第10.3.2条中讲到,工作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

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

应设置备用照明;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

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

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而在《民规》

jgj16-2008第13.8.1条中讲到,火灾应急照明应包括备用照明、

疏散照明,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

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供人员疏散,并为消防人员撤离火灾

现场的场所,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通道照明。在此删除了

《民规》92版中火灾应急照明包括的安全照明。这里出现了应急照

明和火灾应急照明两个概念,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

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中也笼统的讲火灾事故照明和火灾应急照

明。只能说这些规范对应急照明和火灾应急照明两个概念未作明确

的定义划分,只能理解为火灾应急照明是火灾时不含安全照明的应

急照明。鉴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安全照明较少,下文主要针对火

灾应急照明进行论述。

1、应急照明的配电

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规定:应急照明的电源,应根

据应急照明类别、场所使用要求和该建筑电源条件,采用下列方式

之一:1.接自电力网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线路;2.蓄电

池组,包括灯内自带蓄电池、集中设置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装

置;3.应急发电机组;4.以上任意两种方式的组合。

实际工程中,我们应根据建筑物消防负荷等级,合理的选择配

电方式。参照《民规》第13.9.12条,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下列

规定:1.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

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应

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

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

组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

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2.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并采用

交流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双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

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

时,可由单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一般小工程均采用单电源加内附电池组灯具。3.高层建筑楼梯间的

应急照明,宜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宜根据

工程具体情况,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4.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

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连接插

座。

其中第4条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

是2008年新版《民规》增加的,保障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的可靠

性,要加以重视。

2、应急照明的设置

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1)消防控制室、自备电

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

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2)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

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术用房;(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1)公共建

筑的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

室、合用前室;(2)高层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

餐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和避难层

(间)等场所;(3)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展厅、营业厅及歌舞娱乐、

放映游艺厅等场所;(4)人员密集且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建筑和

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厅等;(5)高层居住建筑疏散楼梯间、长度

超过20m的内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6)对于l

一5款所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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