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实践中的几点思考——以《人民问政》和《代表在线》栏目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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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实践中的几点思考

以《人民问政》和《代表在线》栏目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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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松来

《人民问政》(《实事面对面》)和《代表在线》栏目(以下简称两个栏目),运行11年来,在温州市民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成为广大民众诉求的重要渠道和窗口,也成为温州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利器”。但是,一些学者对监督主体是否合法存在一些争议,栏目在制作过程中政府官员采访难、邀请到演播室做嘉宾难,以及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栏目创新等问题,在运作中也存在一些困惑。

一、关于监督主体合法性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中,有诸多种监督,如党的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等。每种监督都有自己独特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因素。而作为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主体,它的法律依据在哪里,这是人们首先要拷问的。

1.法理依据。研究两个栏目的合法性,应该追溯到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追溯到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追溯到我们国家最基本的政治理念。从我国的权力结构链来看,人民依法选举产生并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监督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各司其职,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监督国家机关的基本框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行使权力的代议机关是各级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监督权是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能,这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所决定的。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所行使的权力基础是人民。

而舆论监督从表面上看是新闻媒体的监督,实质是人民监督的一种表现形式。没有人民群众就形不成公众舆论,也就无所谓舆论监督。人民群众是舆论监督的主体,新闻媒体只是舆论监督的载体。舆论监督的公开性和群众的参与性使得它比其他形式的监督都更能直接体现人民的监督意志。

由此不难看出,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最具人民监督的特征,都是来自人民,依靠人民,代表人民,又服务于人民。它们监督的共同之处是:主体是人民群众,主要是人民群众的代表和积极的政治参与者;监督的客体主要是各级各类权力的行使者;监督的目的不仅是揭露问题,批评缺点,反映人民的呼声,还提出建议和意见,有较强的警示性和预防性;两者都不直接处理问题,相对于内部监督来讲,又都是一种外在监督。因此,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从法理上推理,合法性是没有问题的,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

2.现实需求。相对于人大的立法权来说,人大监督权的发挥显得刚性不够。从微观层面来看,人大监督制度与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基本要素还不够规范,自[来自wWw.lw5u.coM]身运行的监督机制弱化;从中观层面来说,人大的监督还面临着政治体制的障碍,主要表现在党与人大的关系以及党如何领导国家政权机关的问题;从宏观层面来看,主要表现为国人民主法制意识的欠缺,人治的思想意识及外来政治体制的盲目崇拜,致使人大的监督在现行社会中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舆论监督虽也是我国整个监督机制中不可缺少的监督形式,从理论上说,舆论监督具有人民性、公开性、民主性、独立性等特征。但在现实中,舆论监督同样存在着运作上的困境,政治性强而独立性缺少。舆论媒体在组织机构、人事管理上隶属于党委的领导,在行政管理、经费等方面又依赖于政府。因此,舆论监督的实际影响力也受到较大的制约。

作为行使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主体的人大代表,除参加一年一度的人代会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参加一些执法检查、评议外,还没有更多的载体能使他们发挥监督作用。因此,改进人大代表的监督方式,创设监督载体,增强舆论监督的权威性,增强人大监督的时效性,这对于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3.学者评论。为更好地求证两种监督相结合的法理依据,2004年9月11日,在两个栏目创办一周年的时候,温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专家学者座谈会,邀请国内一些专家学者进行研究探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科院法学院院长信春鹰(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认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监督权是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宪法授予人大的四大权力之一,人大可以用很多方式行使这一权力,所以政治上是有合法性的。而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从这个政治逻辑来推理,合法性是没有问题的。虽然没有哪条法律规定人大可以主导媒体,但看合法性,应该追问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根本大法,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通过人大行使监督权,如果我们确认媒体是人民的喉舌,那么合法性是符合法律逻辑的。

参加会议的原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说,我们看合法性的时候,不能仅盯着法律条文,还应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出发,寻找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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