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变动涉税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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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税学院精品课

物权变动涉税问题分析院

主讲人:梁青海学

华税学院高级讲师税

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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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涉税问题

前言院

民法典中物权制度与税收制度关系密切。税收大家族中的财产及行为税主要

是以物权设立与变动为基础进行征税,因此,对于取得财产是否征税应结合民法

典相关规定加以判断。特别是与不动产物权关系密切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

船税,契税、印花税等税种,税法规则应与物权变动规则相协调。随着民法典的

颁布,对因为物权的设立、变动与灭失相关的税收政策分析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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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涉税问题

大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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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涉税问题

民法典有关物权的设立规定:院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

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无论是动产物权还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均与相关税收相联,主要是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契税,印花税等,具体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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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涉税问题契税院

车船税房产税

物权设立

土地使

印花税

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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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涉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

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

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税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

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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