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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恶性肿瘤国际会诊医疗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173251202105288988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在投保前连续12个月内在中国经常居所的居住天数超过240天,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生活,并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范围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前款中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员,是指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近亲属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员等。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后,经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经被保险人申请、由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人授权的服务商(以下简称“授权服务商”)安排进行国际会诊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会诊期间所支出的下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恶性肿瘤国际会诊医疗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之外的其他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一)国外专家会诊费用

保险期间内,由授权服务商安排本合同约定的国外医疗机构专家为被保险人提供国际会诊而产生的国外专家诊疗费用。

(二)国内专家诊疗费用

保险期间内,由授权服务商安排国内专家为被保险人提供的国内专家诊疗费用,包括国内专家通过问诊和分析资料为被保险人总结病情及整理并提出问题的费用、国内专家为被保险人提供一对一解读国际会诊报告的费用。

(三)咨询服务费用

保险期间内,由授权服务商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为国际会诊做准备而发生的国内咨询服务费用,包括病例收集整理、病历翻译、影像资料传递、病例电子化等项目所产生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出现与所患恶性肿瘤相关疾病的,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恶性肿瘤;

(二)既往症及其并发症;

(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四)接种预防恶性肿瘤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不包含因治疗恶性肿瘤用药所必需的基因检测),鉴定恶性肿瘤的遗传性,接受实验性治疗,以及采取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手段;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八)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九)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以及其他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

(十)被保险人酗酒、殴斗、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第七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以外疾病所支出的任何费用;

(二)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产生的费用;

(三)任何与授权服务商安排的医学诊断无直接关系的费用;

(四)根据本保险合同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恶性肿瘤国际会诊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续保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本保险产品遵循不保证续保条款:本产品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再接受投保人续保申请:

(一)不符合保险人、投保人就具体的保险产品约定的续保条件的(该续保条件会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被保险人超过80周岁;

(三)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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