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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海外特定医疗保险(亚洲版)条款
注册编号:C00001732522021052889891
1您与我们的合同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海外特定医疗保险(亚洲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保险合同”)可附加于各种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附加保险合同由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合同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必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不能单独投保。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一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一并无效。除投保年龄事项外,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矛盾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而主险合同有约定的事项,同样适用本
附加险合同,以主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以保单记载的起讫时间为准。
1.3投保年龄
具体投保年龄范围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您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60日后提出的投保申请,视为首次投保,需要重新核保,投保成功的需要重新计算等待期。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加的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小于本附加险合同的,以主险合同为
准。
准。
1.4保险期限
本附加保险产品遵循不保证续保条款: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限同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只要您书面向我们提出了需要前往海外进行本附加险合同保障的特定治疗(详见2.3)申请,并填写了《出国就医申请表》,无论是否实际前往海外进行了特定治疗,也无论是否得到保险金赔付,在保险期间届满后,我们均不再接受您的重新投保申请。
1.5个人信息授权
由于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涉及经我们指定的授权服务商(由我们授权向被保险人提供海外医疗服务安排的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服务商”)提供海外就医服务,您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意味着您和被保险人同意并授权我们将我们拥有的您或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授权服务商。
1.您已得到被保险人有关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与号码、联系方式、经我们询问的病历病史等)将被披露给我们和我们指定的授权服务商用于提供本附加险合同项下保
险和医疗服务的充分授权;
2.您和被保险人同意并授权我们将您的投保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和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明文件、联系方式、投保时告知我们的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等)提供给授权服务商供其提供相关
服务使用;
服务使用;
3.您或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期间内,填写《出国就医申请表》并向我们提交的行为,意味着被保险人同意我们将所有申请材料提供给指定的授权服务商用于评估治疗必要性和治疗方案。
我们承诺您提供的相关信息不会被用于提供本附加险合同项下保险服务和就医服务之外的其他用途且不会传递到境外。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罹患疾病或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或检验指标异常或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在医院(7.1) 就医或接受检查,因此等疾病、生理指标异常以及就医检查需要接受本附加险合同保障的特定治疗的,我们都不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的任何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您已缴纳的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您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重新投保成功的,新的保险期间没有等待期。
2.2保险责任
2.2.1保险责任概述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某种疾病,并且因该初次罹患的疾病需要接受本附加保险合同2.3条的特定治疗,在经我们指定的授权服务商确认前提下,我们对于被保险人在治疗期内接受授权服务商安排的在除中国(包括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亚洲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特定亚洲地区”)的医院治疗所实际产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且医学必需(见7.2)的以下医疗费用(见2.2.2-2.2.3),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总限额和各单项限额(见附表)内按70%的赔付比例赔付特定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2.2.2医疗费用范畴
(1)床位费、陪床费和膳食费
a)床位费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在病房、重症监护室和观察室治疗期间使用床位的费用。
b)陪床费指医院为一名陪同人员(7.3)提供床位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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