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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院信息化设备管理规范化、程序化,保障

信息化设备正常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设

备系指本院利用预算资金购置的用于审判业务及办公用的台

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电话机、传真机、扫描仪、

复印机、移动存储等列入固定资产的信息化设备。以下简称

信息化设备。

第三条行装处作为信息化设备使用的管理机构,负责对

信息化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第二章添置更换

第四条信息化设备的配置,原则上根据本院信息化建设

综合需要和各部门需求情况,由本院统筹安排。

第五条因工作需要需添置(更新)信息化设备,由需求

部门报行装处所需设备性能要求。技术科应及时进行技术鉴

定,然后逐级报领导审批,由技术科形成设备调拨或采购方案。

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未纳入政府采购的

要注重性价比与实际功效,力求厉行节约、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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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新购入的信息化设备(含软件)应按财务制度办

理入库和转移手续,资料统一归档。

第七条技术科管理本单位的信息化设备台帐,对每台信

息化设备都要明确责任人,并登入信息化设备管理台帐。

第八条新购入信息化设备(含软件)时,技术科应协助

供货方进行安装调试,及时验收。开箱检验和安装调试中发现

有数量和质量问题时,不得通过验收。行装处应及时与供货方

交涉,并提出索赔、换货或退货等处理意见。凡属人为原因贻

误索赔造成损失的,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信息化设备应用于日常办公使用,严禁挪用于

他用途。如部门人员有所调整,原则上信息化设备跟随使用

人调整。调职、离职或其他情况离开的工作人员,要及时将

设备交回行装处。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条使用人员是设备保管、使用和保养的责任人,使

用人员须根据说明书或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信息化设备。未经允

许不得随意更换使用人。

第十一条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或改动信息化设备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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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或软件,也不得擅自修改信息化设备的配置信息。如有必

要,应向行装处申请,经同意后由行装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

第十二条使用人员应保管好自己的信息化设备以及

始资料(软盘、光盘、说明书及保修卡、许可证协议等)及

附属设备(U盘、移动硬盘等)。

第十三条使用人员在使用信息化设备时,应爱惜和正

使用,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使用。

第四章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行装处应指定专职工作人员对信息化设备

进行

维护。

第十五条信息化设备发生故障时,使用者作简易处理

仍不

能排除的,应立即通过内网网上报修台或电话及时通知技术

人员进行维修处理。

第十六条信息化设备维修维护过程中,使用人员应对

本机存储的资料信息进行拷贝,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凡因个人使用不当所造成的信息化设备维护

费用和损失,酌情由使用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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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技术人员在接故障电话或内网网上报修后,

应及时进行维修处理。因故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及时上报相

关领导。

第十九条外来技术人员进行维护时,须有本院技术人

员陪同或电话确认后才能维修处理。

第二十条凡拆装、更换信息化设备后,须登记在册,

以备查讯。

第五章报废

第二十一条当信息化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作报

废处理:

(一)本院暂定信息化设备的使用年限为5年,凡已超过

规定的使用年限,且故障率较高,经维修不能修复的;

(二)设备老化,不具有使用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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