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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院信息化设备管理规范化、程序化,保障
信息化设备正常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设
备系指本院利用预算资金购置的用于审判业务及办公用的台
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电话机、传真机、扫描仪、
复印机、移动存储等列入固定资产的信息化设备。以下简称
信息化设备。
第三条行装处作为信息化设备使用的管理机构,负责对
信息化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第二章添置更换
第四条信息化设备的配置,原则上根据本院信息化建设
综合需要和各部门需求情况,由本院统筹安排。
第五条因工作需要需添置(更新)信息化设备,由需求
部门报行装处所需设备性能要求。技术科应及时进行技术鉴
定,然后逐级报领导审批,由技术科形成设备调拨或采购方案。
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未纳入政府采购的
要注重性价比与实际功效,力求厉行节约、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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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新购入的信息化设备(含软件)应按财务制度办
理入库和转移手续,资料统一归档。
第七条技术科管理本单位的信息化设备台帐,对每台信
息化设备都要明确责任人,并登入信息化设备管理台帐。
第八条新购入信息化设备(含软件)时,技术科应协助
供货方进行安装调试,及时验收。开箱检验和安装调试中发现
有数量和质量问题时,不得通过验收。行装处应及时与供货方
交涉,并提出索赔、换货或退货等处理意见。凡属人为原因贻
误索赔造成损失的,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信息化设备应用于日常办公使用,严禁挪用于
其
他用途。如部门人员有所调整,原则上信息化设备跟随使用
人调整。调职、离职或其他情况离开的工作人员,要及时将
设备交回行装处。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条使用人员是设备保管、使用和保养的责任人,使
用人员须根据说明书或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信息化设备。未经允
许不得随意更换使用人。
第十一条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或改动信息化设备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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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或软件,也不得擅自修改信息化设备的配置信息。如有必
要,应向行装处申请,经同意后由行装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
第十二条使用人员应保管好自己的信息化设备以及
原
始资料(软盘、光盘、说明书及保修卡、许可证协议等)及
附属设备(U盘、移动硬盘等)。
第十三条使用人员在使用信息化设备时,应爱惜和正
确
使用,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使用。
第四章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行装处应指定专职工作人员对信息化设备
进行
维护。
第十五条信息化设备发生故障时,使用者作简易处理
仍不
能排除的,应立即通过内网网上报修台或电话及时通知技术
人员进行维修处理。
第十六条信息化设备维修维护过程中,使用人员应对
本机存储的资料信息进行拷贝,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凡因个人使用不当所造成的信息化设备维护
费用和损失,酌情由使用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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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技术人员在接故障电话或内网网上报修后,
应及时进行维修处理。因故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及时上报相
关领导。
第十九条外来技术人员进行维护时,须有本院技术人
员陪同或电话确认后才能维修处理。
第二十条凡拆装、更换信息化设备后,须登记在册,
以备查讯。
第五章报废
第二十一条当信息化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作报
废处理:
(一)本院暂定信息化设备的使用年限为5年,凡已超过
规定的使用年限,且故障率较高,经维修不能修复的;
(二)设备老化,不具有使用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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