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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梯安全责任保险(C款)

第1页,共5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梯安全责任保险(C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电梯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检验检测单位均可成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

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单载明的电梯在正常运行或安装、改造、调试、维修保养、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或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电梯不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或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或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不论依法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第八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一)在投保时已经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故;

(二)电梯自身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人、雇员所有、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五)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责任免除范围内;

(六)间接损失;

(七)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率)。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梯安全责任保险(C款)

第2页,共5页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率)

第十条本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本合同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其他索赔权利人(以下简称为“索赔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情形特别复杂的,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商议合理核定期间,并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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