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论日本海外能源开发的支持体系-以JOGMEC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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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2013年论日本海外能源开发的支持体系

以JOGMEC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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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日本对海外能源逐渐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开发模式,从政策、融资、保险、技术、人才等各个方面构建了较完善的支持体系。日本石油天然气·金属矿物资源机构(JOGMEC)作为日本政府能源、资源政策的实施机构,承担着重要的职能。以JOGMEC为主的日本海外能源开发支持体系,其经验与启示颇具借鉴意义。

一日本海外能源开发的支持体系

日本海外能源的开发模式既包括海外能源开发本身,也包括包含日本政府在内的各个层面为海外能源开发企业所构建的“六位一体”的支持体系(参见图16-1)。六个不同主体相互合作,相互协调,共同为日本海外能源的获取提供了不同层次、不同阶段、不同方式的支持。

图16-1日本海外能源开发的支持体系

(一)政府的政策导向

在促进企业在海外获取能源权益的过程中,日本政府通过顶层设计,始终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导向作用。

其一是通过顶层的制度设计为能源企业提供法制保障。一方面是制定日本能源的战略与计划,明确日本能源利用和开发的总体规划和发展理念。例如相关的能源战略有1978年的《面向21世纪的能源战略》、2005年的《面向2030年的中长期能源战略》以及2006年的《新国家能源战略》等,相关的能源计划则有2003年、2007年、2010年及2014年的《能源基本计划》等。另一方面则是制定相关法律,如1962年的《石油业法》、1973年的《石油供需法》、1975年的《石油储备法》、1979年的《节能法》以及2002年的《能源政策基本法》等。

其二是成立相关审议会,制定具体的实施政策。如综合能源调查会(设置于1965年)、石油审议会(设置于1978年)、矿业审议会(设置于1962年)以及石油供需审议会(设置于1973年)等。审议会是体现日本政府与企业关系的一大特征,这一机构“扮演着为资本市场提供信息,引导资本对需要投资的产业和企业进行选择的角色”,“是政府与企业的纽带”。[1]

其三是通过财政政策予以资金支持。日本政府往往通过政策金融、财政投融资、税收优惠政策等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获取海外能源。日本设立了海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补助金制度,为本国企业在海外进行的矿产资源调查、开发等给予资金支持。补助金由国家财政支出,规模为6亿~7亿日元,补助金年利率为0.4%左右,基本上属于无偿性质。而在税收方面则设立备用金制度(主要有探矿备用金和海外探矿备用金两种)和税费特别扣减制度(适用于海外新矿床探矿费用,采矿坑道、采矿排水通风坑道费用的特别扣减及补加折旧等)。[2]

其四是在政府的主导下成立相关机构或公司。如1955年12月设立的石油资源开发公司,其成立资金10.2亿日元中,政府提供的资金占到了56.5%。此外,1966年设立的国际石油开发公司也是日本政府成立的国策企业,日本经济产业省持有36%的股份,政府控股的石油资源开发公司持12.9%的股份。上述具有政府性质的公司或机构,因其设立性质及充足的资金,在日本的海外能源开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五是在企业重组、兼并方面的引导和支持。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为培养本国的石油资本,以实现石油企业的“联合化和集约化”,日本政府“对亚洲石油、东亚石油、日本矿业三家公司的合作重组进行了积极引导和斡旋”[3],当时的通产省也在财政投融资上给予了积极的扶持。此外,近年来日本政府积极介入,将国内最大的石油资源开发商“国际石油开发公司”与“帝国石油公司”以联合控股的形式重组为“国际石油开发帝石控股公司”,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

其六是开展能源外交与经济援助,为企业进入创造便利条件。首先,日本经常通过积极的能源外交,与能源拥有国建立良好关系或签订能源领域的合作协议,为日本企业未来的能源开发创造条件。其次,日本还通过政府开发援助(ODA)以及技术援助等方式加强与能源拥有国的关系。最后是鼓励本国企业投资海外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可以为相关企业提供投资、出口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可改善投资地的基础环境,为未来进入当地的日本能源企业提供交通、物流等方面的便利。

(二)以国际协力银行为主的融资支持体系

除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外,企业的海外能源开发离不开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日本各金融机构紧随企业海外发展的步伐,搭建起多元的融资平台,为其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国际协力银行(JBIC)作为日本发展对外经济的政策性银行,其主要职能之一便是促进重要资源的海外开发及权益获取。[4]在对日本企业海外能源开发的融资方面,国际协力银行的主要职能有:(1)对企业的海外并购予以金融支持;(2)对企业的海外能源开发项目及增扩建工程给予长期融资;(3)在日本企业向海外能源开发项目出资以及因业务合作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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