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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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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

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加强计算机技

术与软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国计算机应用技术和软

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以及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社会各界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

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以下简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纳入全国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工作由人事

部、信息产业部共同负责,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题、

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考试办法。

第五条人事部、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和信

息产业市场需求,设置并确定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

考试专业类别和资格名称。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级别设置: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3个层次。

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组织专家拟订考试科目、考试

大纲和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和统

筹规划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

和试题,会同信息产业部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确

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恪守

职业道德,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的人员,均可根据

本人情况,报名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级别的考试。

第九条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者,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

部、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专业技

术资格(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条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

(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

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

例》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从获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

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初级资格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中

级资格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高级资格,可聘任高级工程

师职务。

第十一条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实施全国统一

考试后,不再进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相应专业和级别的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实行定期

登记制度,每3年登记一次。有效期满前,持证者应按有关

规定到信息产业部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

(二)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专业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再次登记的人员,还应提供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

术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对考试作弊或利用其他手段骗取《中华人民

共和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一经发

现,即行取消其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第十五条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

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

定和程序,申请参加考试和办理登记。

第十六条在本规定施行日前,按照《中国计算机软件

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1〕6号)

参加考试并获得人事部印制、人事部和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计算机软件初级

程序员、程序员、高级程序员资格)和原中国计算机软件专

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委员会统一印制的《计算机软件专

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其资格证书和水平证书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以下简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在人事部、

信息产业部的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计算机专业技术

资格(水平)考试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

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信息产业部组织成立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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