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名词解释.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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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行政法:我们现在所说的行政法,除了指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以外,更重要的是其

包含了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精神实质。

2.行政法律事实: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

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3.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

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简言之,行政法律关系就是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

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

向的对象。

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

的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第二章

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

与法律相抵触。

2.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

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第三章

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第四章

1.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

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2.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

式。

3.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的,称为首长负责制,

简称首长制。

4.委员会制: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

5.层次制: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

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6.职能制: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

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

第五章

1.公务员: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

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行政职务关系: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

利义务关系。

第六章

1.行政授权: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分或全部授给非行政

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2.行政委托:被委托的组织是基于行政委托而产生的。所谓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

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讲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

办理的行为。

第七章

1.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

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第八章

1.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

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

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第九章

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

3.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4.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获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使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5.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

6.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

7.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

生效的行政行为。

8.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9.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10.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或主体有明显或重大的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

效力。

11.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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