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探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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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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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荣超

司法工作人员肩负着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司法腐败如得不到有效遏制,将直接影响依法治国的进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构中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以法律监督的形式对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在国家监督体系中起到不可替代作用。尤其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行为的监督和查办,更成为其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特点

司法人员渎职犯罪是典型的腐败现象,社会危害性比一般的刑事犯罪更为严重。由于司法人員渎职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智能性和反侦查能力强等特点,因而这类案件发现难、认定难、查处难,这也是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难点。

1.隐蔽性强。司法人员职业的性质决定了他们是以国家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他们渎职犯罪又是在司法活动中发生的,以合法的外衣掩盖其行为本身的非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因绝大部分公民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较浅,司法人员可以蒙骗他们,且我们也不可能对他们处理的所有案件都了解到,加之多数司法人员犯罪案件是几年后才暴露的,所以他们的渎职犯罪不易被察觉,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欺骗性。

2.窝案串案较多。司法人员犯罪涉及诉讼中初查、侦查、审查起诉、批准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审判、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且司法人员渎职犯罪往往一案带出数人犯罪。一是司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隶属关系共同犯罪。二是各自利用职务之便在各个环节弄虚作假、包庇犯罪。三是司法人员和非司法人员私下串通等。四是有的出于私欲,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大家共享,有的是为了徇私情相互帮忙。

3.侦查难、处理难。司法工作人员都是从事法律工作,他们熟知刑法、刑诉法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懂得办案之技,在作案时就有可能预见后果,想好了退路,钻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这是常用的手段,致使我们的侦查工作难度相当大。同时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查办司法人员的渎职案件中,领导和侦查人员顾虑多,政治压力大等因素致使案件查处阻力大,立案难、批捕难、起诉难、判决轻,有一些案件没到法院之前就被“消化”掉了,即使到了法院稍加疏通,判决结果不是免处就是缓刑,很少能获实体刑。

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原因

1.部分司法人员政治素质低下,特权思想严重。主要是政治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明辨是非能力较差。表现在询问中暴力取证,讯问中刑讯逼供,徇私情私利有案不立、不移交、重罪轻判、枉法裁判等不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滥用国家赋予的权力,权责不统一,违法犯罪。

2.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打击不力。渎职罪的立案标准高,量刑较轻,震慑力不强,导致此类犯罪屡打屡犯。司法人员渎职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公民的人身权利,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危害和损失后果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等犯罪。从多年来我们国家查处的渎职犯罪的处理结果看普遍较轻,历年侦结的案件处理结果足以证明,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是不大的,无法对此类犯罪产生震慑作用。

3.立法滞后和制度不完善。由于立法滞后和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客观上造成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问题依然存在。公、检、法、司几大机关,内部有监督机构监督,相互之间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还有人大和上级机关的监督,按理说,能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但实际上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内部监督怕痛护短,相互监督怕影响关系,人大和上级机关监督又怕影响独立司法权、挫伤办案人员积极性等,致使监督不到位、不得力。

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突出表现

1.以权谋私型渎职犯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将成为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典型形式。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由于教育和社会防范与控制机制的弱化和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司法人员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及小集体利益的现象比较明显,他们在工作中徇私枉法、滥用职权。

2.贪利型渎职犯罪。在查办的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案件中,近几年来,情况发生了变化,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已日趋突出,司法人员收受犯罪行为人及亲属财物后,在案件的受理、初查、立案、侦查、审判、监管环节上大做文章,舞弊行为已由个人行为向某些领导决定的群体行为发展,且收受数额越来越大。例如:法官审理刑事、民事案件过程中,收受贿赂,接受宴请,关系人说情的情况十分普遍,民事案件以调节为主,证据采纳和判决倾向性较明显。刑事案件可判缓刑的情况必须交钱才判,甚至存在收受贿赂后不应判缓刑的判缓刑,法定刑以外量刑重罪轻判。

3.受领导干预性渎职犯罪。一些领导思想认识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出面为某些案件犯罪嫌疑人说情,开脱罪责,妨碍了司法人员对案件的查处,导致个别司法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不正确履行职责,渎职犯罪。

四、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对策

针对渎检工作目前所面临的现状和困境,为了使渎职侵权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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