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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3年法考主观题商法部分回忆典藏版
题干: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股东分别为A、B、C、D四家公司,持股比例依次为51%、37%、8%与4%,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各股东均已实缴出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五名,分别由A、B、C三家公司派人担任,董事席位比例为2∶2∶1,董事长由A公司指派的张鸣担任,总经理由B公司指派的汤勇担任。其中B公司名下37%的股权中,有17%是代E公司持有,并且B公司在甲公司董事会中的另一席位,也是由E公司所派的李星担任;在甲公司成立后召开的历次股东会上,E公司除了李星,往往还同时派其他人参加;对上述情况,甲公司其他股东均知晓且未表示反对。
2018年6月,甲公司拟决定增资2000万元,全部由投资者乙公司认购。在股东会上,C公司虽表示同意公司增资,但主张:
第一,要求按照自己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
第二,对其他三个股东所放弃的优先认缴部分,也行使优先认购权。
C公司的主张遭到其他股东的一致反对,此事遂搁浅。
2018年10月,在E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B公司先将自己名下20%的股权设定质权给D公司,随后又以10%的股权为丙公司设定质权,均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其中丙公司对B公司代持E公司的股权情况并不知情。2019年1月,因B公司逾期拒不偿还对D公司所负的借款债务,D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质押有效,判决B公司名下20%股权归D公司所有,以清偿B公司所欠D公司债务。
2019年3月,法院判决E公司应清偿对丁公司的债务,丁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调查,得知E公司对甲公司的实际出资情况,法院遂对由B公司代持实际为E公司享有的股权直接采取了拍卖的强制执行措施。
1.C公司的第一个主张能否成立?
参考答案:成立。
根据《公司法》第227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本案中,全体股东没有特别约定,故C公司有权按照自己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
2.C公司的第二个主张能否成立?
参考答案:不成立。
根据《公司法》第227条的规定,对增发的新股,原股东只能按约定比例或实缴出资比例,主张对新增资本的相应部分行使优先认购权。对于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缴的部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再次享有优先认购权。因此,C公司主张对其他三个股东所放弃的优先认缴部分行使优先认购权,于法无据。
3.D公司能否取得股权质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能。
本案中,B公司所持股权中,有17%为代E公司持有,但代持与自持部分无法准确划清界限,无法特定化,那么B公司名下的37%股权应作为一项整体的股权由B公司和E公司共有。B公司未经过E公司同意,擅自向D公司出质20%的股权,属于无权处分。D公司作为甲公司股东,对于B公司代持E公司股权之事知情且无异议,不属于善意受让人,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D公司不能善意取得股权质权。
4.丙公司能否取得股权质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能。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及《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本案中,B公司持股比例中的17%为代E公司持有,但代持与自持部分无法准确划清界限,无法特定化,那么B公司名下的37%股权应作为一项整体的股权由B公司和E公司共有,B公司未经过E公司同意,擅自向丙公司出质10%的股权,属于无权处分,但丙公司并不知道代持股的情况,属于善意相对人,并且该质押已办理登记,故丙公司可善意取得股权质权。
5.法院判决B公司名下20%股权归D公司所有,E公司如何救济?若进入执行程序,E公司可以如何救济?为什么?
参考答案:(1)E公司可以向作出该生效判决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D公司起诉B公司争议该20%股权,而E公司作为该股权的实际持有人,应当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主张权利,但E公司由于不能归责于其本身的事由没有参加诉讼,判决生效后,E公司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2)如果进入执行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E公司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E公司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D公司申请执行B公司的股权,E公司作为该股权实际持有人对该股权主张权利,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同时本案法院判决的是股权,执行的是股权,属于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的情形,故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6.对于E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B、D、E、丙公司能否提出异议?如何救济自身权利?
参考答案:(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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